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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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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法学院各级党组织在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存在着一些急需统一和明确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学习兄弟学院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的精神,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发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作用

1、各学生党支部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可申请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届满进行改选。支部委员会还要设组织委员1人、宣传委员1人,协助支部书记做好相关工作。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开会一次。

2、各学生党支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党小组,可由党支部委员担任党小组长。

3、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在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1)接收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半月内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并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对入党的态度等,并据此做出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决议并报学院党委同意。(2)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进行原则上至少一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3)根据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并征求党小组长、培养联系人意见后,酝酿发展对象名单。(4)如建议确定为发展对象,还需进一步听取其他党员和团组织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并报学院党委同意后,可正式列为发展对象。(5)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6)为发展对象准备相关材料,报学院党委预审,预审合格后发放《入党志愿书》,由入党介绍人指导申请人如实规范填写。(7)按程序筹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8)报学院党委审批。(9)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10)负责完善党员发展工作的相关档案材料和个人材料的归档,发放《预备党员通知书》。(11


继续做好预备党员预备期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12)做好《四川师范大学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发展工作的其他应有程序一律不变,按原有既定程序进行。

4、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意见不完全一致时,可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作出相关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全体委员必须执行。

5、党的支部委员会应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学习,在各方面起好表率作用。支部委员应该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在组织发展工作中,要坚持党性,旗帜鲜明地反对拉票等违反组织纪律的现象;要坚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凭个人好恶,不计个人恩怨,对组织负责,对同学负责。

二、要切实把握好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行动表现这个标准

1、思想政治素质是党员最重要的素质,是发展党员中必须重点坚持的标准。在日常工作中,尤其要注意考察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这一素质。在实际行动表现上,主要看其政治表现、社会公德、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寝室内务、遵纪守法、学习表现、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尤其要注意考察其为同学和集体服务的表现。

2、在学习方面,要坚持学校党委要求的最低标准。一年内无课程学习不及格情况,个别表现突出的在准备发展的上一学期应无课程学习不及格情况。外语要求为所在级别课程学习合格,不再与通过国家四级相挂钩,同等情况下通过国家四级者可优先列为发展对象。

3、在获奖方面,低年级原则上要坚持“有至少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这一条件,但不只限于学习奖学金。高年级(一般专指三年级下期到毕业)重点看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行动表现,表现突出者可不受获奖条件限制。

4、担任学生干部,特别是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应该优先发展。只要他们在学习方面达到学校党委规定的最低条件,且在较长时期的工作中表现突出,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后,可优先安排发展。

5、模范遵守纪律情况应作为发展的重要条件。凡违反校规校纪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如已列为发展对象的,取消其作为近期发展对象的资格;如已经发展的,应视违纪违法情况予以延期转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处分。

6、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党员发展工作。各党支部不能单纯以学习成绩高低来决定发展。入党积极分子要在学习、获奖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能被发展入党,但并非在学习、获奖方面达到条件的同学都应该发展入党。学习、获奖只是发展党员的条件之一。

三、要认真做好发展前的征求意见工作

1、征求意见范围:党小组长、培养联系人、团组织、党员、支部委员,甚至了解情况的党外群众。

2、征求意见的方式:个别谈话、集体征询意见等。

3、集体征询意见时,应事先制作规范的《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表》要设置“赞成”、“反对”、“弃权”等栏目,还可以加设描述性栏目征求意见,便于组织上详细掌握相关情况,避免简单地表态。

4、征求意见后的统计工作由党支部书记指定23人负责,并应在统计结果上签字。未经党支部书记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透露和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部分同学不负责任地简单反对或弃权,因此在认定结果时,可对这种情况进行判断,并经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确认征求意见的结果。

5、征求意见的结果不一定向全体同学公布,但应在支部委员会正式会议上公布。确定发展对象时,应当把征求意见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一般要求赞成者过半才可作为发展对象。但要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注意全面考察和正确导向。

6、要引导广大同学正确认识“征求意见和选举的关系”。组织征求意见并不等于选举,因此不一定当场统计和公布结果。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单纯以赞成票数高低确定发展对象,避免简单化地以票取人。征求意见的结果是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的依据之一。

四、要充分发挥培养联系人的作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1、培养联系人的设置。按照规定,正式党员才能担任培养联系人。各党支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培养考察组,由12名正式党员担任组长作为正式的培养联系人,另外加设12名预备党员作为成员,协助做好培养考察的相关工作。培养联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好培养联系人的职责。

2、培养联系人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相应的文字记录。至少每季度填写一次《法学院党委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表》,要求写实性、叙事性填写。

3、建立培养考察档案。各党支部应就每名入党积极分子设立专门的档案袋,里面装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另外还要装入培养联系人填写的《培养考察记录表》。

4、完善考察环节,注重过程性考察。日常考察工作由培养联系人或小组负责,注重过程评价。发展前还要进行一次全面考察,由党的支部委员会组织,可探索组建考察组的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尽力避免纯粹简单地用投票方式征求意见。

5、加强对培养联系人的管理和考核,不断提高其工作水平。首先要加强工作交流和总结汇报,各党支部每学期应至少安排两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各培养联系人在会上汇报考察情况,并进行工作交流。其次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把培养联系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纳入党员评议、党内评奖评优中去,对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培养考察任务或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党员或预备党员,由党支部形成意见后报上级党组织按规定处理或处分,违反校规校纪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五、其他几个问题

1、在推荐发展对象时,应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原则。在征求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后,党的支部委员会应首先开会研究,酝酿发展对象名单。再将经支委会酝酿的名单有组织地交由相应团组织、其他党员和群众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党支部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研究拟定发展对象名单,报学院党委研究确定是否正式列为发展对象。

2、对有突出表现的同学,其他群团组织也可以推荐。基本程序是:提出书面推荐书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会调查核实并开会研究,如果属实并建议发展的由学院党委书记签署“情况属实,建议××支部按程序征求意见、组织发展”。相应党支部应首先召开支委会研究学院党委的建议,统一意见,如多数反对就暂缓发展;如多数赞成就及时组织征求意见,按程序组织发展。如不属实或者不突出应暂缓的也要签署意见并反馈给推荐的群团组织;

3、在组织发展中,要开动脑筋,创新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推广使用征求意见时的答辩制,探索设计调查问卷式的组织考察方法,想办法解决简单投票且同学参与热情不高的弊端。

本意见经2008918日法学院党委全委会讨论通过,自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院各学生党支部试行,解释权归法学院党委。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0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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