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数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我院教学审案案情介绍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日
  查看:3599
  来源:

张娅与成都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基本情况介绍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娅,女,汉族,1984103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成华巷313单元1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沙湾路1号。

    法定代表人Soopakij Chearavanont,董事长。

二、  基本案情:

200992下午730分,张娅在爱莲公司超市生鲜处购鱼,因超市工作人员网鱼时,鱼跳出,张娅被惊吓摔倒。事发当天,张娅被送往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 009107日出院,共计住院35天。爱莲公司已支付了张娅住院期间的住院费、门诊费、陪床费以及陪护费,共计10 526.51元。

20091126,爱莲公司就本次事故出具一份和解协议书,爱莲公司盖章予以确认,张娅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2010128,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娅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张娅垫付了鉴定费500元。

另查明,张娅月收入为2 000元。

三、  一审判决基本内容:

一审判决认为,张娅的爱莲超市购物的过程中,爱莲超市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爱莲超市是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售商品有充分的认识,故而考虑到在工作人员网鱼时,鱼的突然跳出会对消费者产生伤害。对爱莲超市主张其已在售鱼处铺了防滑垫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提高效率,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张娅的各项损失共计52 845.51元,扣除爱莲超市已经支付的10526.51元,爱莲超市还应当支付42 319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爱莲超市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微信扫描分享)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