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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人民法院教学审案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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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01430,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教学审案在六教305开庭。

法学院教学院长陈驰、法学院分团委书记李刚老师、李明华老师及崔巍老师等来到庭审现场旁听,2008200多名学生也到场观摩。

 开庭之前,陈驰教学院长指出,今天审理的这起案件是由锦江区人民法院精选的,对法学院学生而言,这起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教育意义,希望各位同学都能把握好这次机会,在庭审过程中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主动学习,以期在审理过程中得到有益的启示。随后,陈驰教学院长请审判长开始案件的审理。

 

  本次案件是一个关于旅游合同的纠纷案。原告吕某于2009918参加了由被告一(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二(四川光大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九寨沟-黄龙四日旅行团。921下午4时旅行团客车行至茂县时,路遇滚石停车休息。车门开启后,原告刚下车准备上厕所,就被路边预制板滑落下来将其左腿压住。导游杨女士将原告送至茂县医院急救,后由于伤势过重,又由茂县急转至成都军区联勤部机关医院治疗,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继发性骨质疏松,后经四川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找到二被告协商解决未果,遂来法院起诉,并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书记员宣布原告方、被告方、第三人及审判方入庭,并且宣读了法庭庭审现场秩序与规则。然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方未尽到告知危险的义务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和第三人对其进行赔偿和承担本次诉讼费。而被告一与被告二分别以原告的起诉时间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和其不是旅游合同的相对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则是以原告未履行保险条款本身的规定的义务来表明自己在案件中没有任何责任。就此,双方围绕焦点问题互相举证、质证。原告提供了接着当时景区不适合陆路旅游的证明和因伤害而造成的各种费用的凭证等证据,被告则提请导游杨女士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双方在此过程中相互质证。

 

  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路线是否适合安全和费用是否真实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法官对各方的阐述进行了概括总结。原告与被告双方各自依据法官的总结做最后陈诉,其中原告因为在最后陈述中的阐述与法庭辩论中的阐述如出一辙,被法官叫停。原被告双方还就对方最后的陈述做出了自己的辩解。法官最后总结到,二被告应该向原告做出赔偿。针对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原告是以旅游合同纠纷而非以人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所以此次诉讼仍未超过诉讼时效。而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也应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仍向被代理人征求意见。所以审判长宣布案件进入为期10天的调解期,待10天之后再做定夺。

    1730,成都是锦江区人民法学教学审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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