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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我院进行教学审案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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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420,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院的邀请下,来到六教305为法学学子进行了一场教学审案。法学院副院长陈驰教授,法学院教师刘如翔、曹继明、李明华等来到现场进行观摩。

   此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周红英等人上诉成都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周红英等人与此公司曾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房。但在周红英等人入住房屋之后,发现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内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在大厅与楼梯,房地产并没有按照业主之前的要求贴防滑砖;电梯内也没有按业主要求装上花岗岩;其他区域的装修也在两年内出现破损。因此,周红英等人向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在公共区域内装上防滑地板、花岗岩,并对破损处进行重新装修。经过调查之后,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修补破坏的装修,驳回了周红英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周红英等人不服,因此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过程中,上诉方周红英等人认为:房地产公司开工之前作出的施工图纸、工程总设计以及竣工图纸均应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因此,房地产公司就有义务严格按照这些附件实施工程。但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按要求施工,所以,房地产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该负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被上诉方则认为:竣工图纸等文件不能作为合同的附件,而合同中又并没有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约定;并且小区也是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检测验收,是合格的建筑;因此,房地产公司并没有违约。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由于双方均不赞成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另择期宣判。

 

上午11:00,本次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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