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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仲裁委员会到我院进行模拟仲裁庭教学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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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27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在法学院校园法庭举办了一次模拟仲裁庭的活动,并进行现场教学活动。成都仲裁委梅永红部长,成都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李明华老师,成都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法学院教学督导曹继明老师,法学院教务办主任王化老师参加了本次教学活动。

    首先,主持人顾德鹏,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学生,同时也是成都仲裁委实习生,为同学播放成都仲裁委的宣传片,帮助同学了解仲裁委,并以此作为本次活动的开场白。随后,模拟庭正式开庭。

    本次模拟庭案件的基本情况为:2014年3月,被申请人成都某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项目说明书》 ,该《项目说明书》注明:募集资金用于对某国际幼儿园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成都某资产管理中心),投资期限为12个月,预期收益为每年30%,收益分配方式为按月付息。申请人受此吸引,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签订《合同书(固定收益型)》,内容:《入伙协议》 、《有限合伙协议》 、《入伙风险声明书》 ,约定申请人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但由于其后投资失败,申请人于2015年1月后没有再获得收益,于是申请人向成都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裁决返还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

    随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对于《项目合同书》的性质和双方签字的《合同书》的效力与约束力展开激烈的答辩。被申请人提出《项目说明书》是宣传资料,双方根据《合同书》相关条款属于合伙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因此应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模拟庭活动结束后,曹继明老师对本次活动作出点评,她肯定了本次活动中同学们的认真努力,对同学们精彩的表现大加赞赏。同时曹继明向同学介绍了仲裁庭与法庭的区别,让学生更加明确了两者的职能范围。

    接着,李明华老师对案件实体部分作出了客观中肯的点评。向同学们提出问题,传授经验,帮助同学们提升自身能力。

    之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提问环节,经过一番激烈的问答之后,有一位同学胜出,并因此获得了一次暑期在成都仲裁委员会实习的机会。

    最后,成都冲裁委的两名专职仲裁员对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的不同进行了详细介绍。他们指出了两者最主要的四个不同点——管辖不同、审理不同、制度不同和境外执行不同。两位仲裁员详细的解说,更加加深了同学对这两种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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