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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省级重点建设课程”《民法》课程介绍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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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概述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其内容从宏观上可以分为总论与分论。总论内容主要包括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侵权行为等制度。
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主要是民法。无论是从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还是现实情况来看,民法总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紧密联系、息息相关,它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凡是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社会就需要制定与该社会商品关系本质特征相适应的民法。目前,全球大约有11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民法法典。民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相应地民法作为一门学科在法学专业教育中,也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自我们学校设立法学专业以来,民法就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在法学院的《宪法与行政法》硕士课程中,民法也是必修课程。该门课程于1998年申报并被原省教委批准为“省级重点建设课程”。之后,为使该课程得到更好的建设,民商法教研室首先把民法中的合同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等其他子法律部门分离出来,作为限选课、必修课单独讲授。这样,在民法这门课程中,同学们既有民法知识面上的知晓,又有民法理论点上的深入,为同学们今后参加全国司法考试或走上工作岗位胜任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这门课程从98年申报并被批准,迄今已有8年。但对这门课程建设的脚步却从没有停止。这些年来,民商法教研室的教师先后发表的论文、主编或参编的学术著作、民法法律知识普及作品数量可观,刊物级别不低,质量也不错。有的论文曾被人大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同时,还不等地承担了个省级、市级、校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这一方面使教师的学术水平得到了长足发展,另一方面也使教学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所以我们认为无论是教学还是在科研方面,我们都达到当初申报民法为“省级重点课程”的初衷。
二、课程特色
民法历史源远流长,内容博大精深,体系构建缜密,人文底蕴厚重。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规范的事项细小琐碎。自然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成立、变更、解散,它们的一些生产经营活动无一不被纳入其中。所以,民法本身既是高雅的,又是世俗的。它既是抽象规范的集中,又是现实生活的反映。要让同学们真正理解民法的人文精神,运用民法原理、民法规范去分析问题,决疑解难,把客观的法变为主观的法,并非易事,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民法本身的特点进行课程建设和教学。
(一) 用民法丰富的人文精神,培养学生平等自由、尊重他人的理念,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追求公平正义、崇尚法治的理想。
第一,民法为人法。从罗马法开始到现代世界各国的民法都毫无例外地把作为民事主体的根本标志——民事权利能力即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赋予本国的每一国民。这一资格的取得没有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地位高低之分。每一主体都可凭借自己的这种资格依自己的意愿参加各种民事活动。这一规定不仅使人们意识到自己有着独立的人格,更重要的是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体现了平等自由的精神。在讲解过程中,我们特别注意民法条文里面所蕴含的这种精神的控握,渗透到学生的思想意识,使其走社会后,他都应明白对他人、对社会不能有过份要求,从而形成尊重他人,平等待人,尊重社会的善良人格,避免专横擅断的官僚作风。
第二,民法是伦理法。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制度是道德化的法制制度。它把人类社会的道德精华,如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判断行为效力的善良和恶意等上升为法律原则或规范,并使之贯穿整个民法制度始终。在民法中,法律原则与道德准则融为一体,凡违背道德准则损害他人利益的,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尽管该行为在其他部门法中不构成违法,在民法讲授过程中,我们非常注意引导学生从社会伦理角度研习民法,使这些“准法律人”在获得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得到道德的熏陶,树立追求公平正义、崇尚法治的理想,能够真正“铁肩担道义”。
(二) 民法是一门带有基础理论性质而应用性又非常强的课程。它是同学们学习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前置课程。所以,在课程安排的时间上,把在大学二年级上期开设提到了大学一年级下学期开设,同时在教学中注重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的讲授,为同学今后的继续学习打下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
(三)倡导“良知”教学。其具体要求是:第一,教师要有良好的人品。有道是“身正为范”。勿庸置疑,每一位老师都能意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影响。自己对学生宽容平等的态度,对人生的感悟、对社会的正义感、对法律真谛的不懈追求,甚至包括自己的爱好、思维方式、学术水平都将潜移默化影响着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法律观的形成。所以老师的人品就显得至关重要。老师对待学术争论、社会时弊的批判应有理智、冷静的态度。要知道,我们培养的学生不是要愤世嫉俗,世故圆滑,而是要理性的、道德地思考问题,处理法律事务,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的法律人。一个人格高尚的老师,传授给学生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同时也应包括他做人的品格。这样的老师留给学生的记忆不仅是深刻的,而且是久远的。
第三,教师要有虔诚的敬业精神。首先要求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学科建设和教学上。其次,任课老师必须要认真备课和撰写教案。再次,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过程、参考资料、实例讲解都要有一个全盘考虑和在教学中反映出来,决不允许讲授无准备的课,对学生敷衍塞责。
第四,教师要有足够学养。法学教育是一个需要学问的活动。有道是“学高为师”。首先,要求民法教师应具备宽厚的营养,教学中才能旁引博证,纵横捭阖,从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其次,要保持学术上的敏感性,时刻关注本学科法律条文的修改、制定,理论的前沿问题,使自己教学有时代感。
(四)注重民法学科建设
第一,注重教材及相关资料建设。近些年我们的教材都是严格遵照教育部的规定选定的。采用的是面向21世纪民法教科书,这些书学术水平高,教材体例结构好,把住教学质量的第一关。此外,我们与学院资料室也保持了密切的联系,相关理论专著、刊物的购买、订阅都要协商、讨论、保证学生、任课教师能够查阅到高质量的资料,掌握理论界的崭新动态,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构建了一支合理的师资队伍。就目前民商法教研室教师情况来看,在学历结构方面,绝大多数是法学专业硕士毕业(其中一个是民商法博士,一个是民商法在读博士),在科研方面,大多数老师都承担了省级、市级、校级重点课题研究工作,在自己领域有一定的建树,在年龄方面,老、中、青结合。就上述三方面来看,无教学上、科研上断层的后顾之忧。
(五)注重教学方法的运用,努力提高教学艺术,掌握教学技巧,保证教学质量
教学是一门艺术,这门教学艺术的实现及实现程度是要靠教学方法来表现的。正确的教学方法是引导学生准确把握法律,领悟法的精神,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手段和桥梁。因为法律在不断地修改、废除、清理,由此就决定了法律知识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使得学习成为每个法律人的终身活动,继续学习成为没有终结的过程。所以,在民法教学中,重要的不是教育学生熟读民法条文,而是一种对民法精神的理解和追思,使学生达到一种民法境界,正因为如此,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就至关重要。除现代化教学手段之外,我们认为传统的教学方法也很重要。如讲授法、比较分析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图表教学法、简略式教学法等。这几种方法可单纯采用,也可综合运用,要视教材内容、教学重点、难点和学生接受的具体情况而定。
(六)注重学生实践
民法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学生如果只是重视书本知识的理解,而忽视实践,那样既无法达到设置民法课程的目的,也无法培养和提高学生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所以,我们要求学生一是要坚持每天看中央电视台和各地方台的法制节目,二要看报纸、杂志的法律新闻报道;三要利用假期到本地的律师事务所、法院、公证机关实习,从这些社会活动、新闻报道、法制节目中得到启迪、得到锻炼,把客观的法变为主观的法,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课程地位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法律,产生了法学教育,民法都毫无例外地被确定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地位。有资料表明,我国台湾大学法律系本科开设的课程和讲座近百门,但列为必修课的只有宪法、法学基础理论、民法、民事诉讼法四门。美国各个大学法学院所设专业必修课一般也仅限于宪法、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四门。后三门课程都属于民法领域的课程。意大利的一些大学专门设有私法学院(西方国家把民法归为私法)。在我国,民法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它现在是我们法学院重点建设课程之一。
民法课程的行课期为一年,7个学分。总课时原为144学时。自2004年秋季开始,总课时有减少,全年为126学时。虽然学时有所减少,但比较于省内其他大学(如西南交大只有108学时)学时还是较多。此外,我们把属于民法内容的《合同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房地产法》分离出来,作为必修课、限选课,增加了《罗马法》、《民法案例分析》等任选课,学分总计23个学分。这样计算下来,民法内容的课程行课时间可达三年。在法学专业中,可以说没有任何一门课程可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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