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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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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为加强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方案的顺利进行,使学生能够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对实验室实验的学生特制定如下守则:
   1.学生进入实验室后要服老师的管理与上机安排;
   2.进入实验室后要保持安静,不许大声喧哗,有问题老师举手示意,
   3.因事或因病不能参加实践课程的学生需持有效事假或病假证明向任课教师请假。迟到十分钟以内的学生可以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但任课教师会针对其“迟到”在“平时成绩”中扣分,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视为旷课。旷课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迟到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本门实验课程成绩。
   4.学生参与实验课程要按实验课程目的进行实验,不允许利用实验设备作与实验无关的事情。
 
 5.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在机位上吃东西、喝饮料,不得随地吐痰、香口胶,乱扔杂物,在实验结束后关闭设备电源。
   6.爱护实验室的各种公共设备设施,遵守实验室的设备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搬动各种设备或拔插有关设备。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教师,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
   7.未经允许,不得以各种方式从本实验室带出属于本实验室配套的装饰
和设施。
   8.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妨碍他人的正常实验或其他的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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