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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庭审专利纠纷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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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庭审专利纠纷

(本报讯 周阳)为了深入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配合学校关于加强学生实践教学的精神,我院于421日上午900,在四川师范大学田家炳大楼三零五校园法庭隆重举行校园庭审活动。本次活动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并由四川师大法学院承办。此次活动我院有幸邀请到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版权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法制办以及成都海关各位代表出席。我校李培副校长、我院各位领导及我院大二、大三近百名同学也出席了此次庭审活动。

这次校园庭审的案件为“王子萍侵犯廖浦江专利权纠纷案”的二审案件。一审法院认为王子萍制造、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共计八件并做出如下判决:一、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廖浦江享有的ZL200730093071.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衣柜,且在未合法取得该专利权及专利使用权前及该专利权失效前不得使用该专利;二、王子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廖浦江经济损失15000元;三、驳回廖浦江的其余诉讼请求。王子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午930,庭审正式开始。首先,由书记员对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宣布了法庭纪律。之后,审判长入场宣布开庭并向诉讼双方陈述了法庭上的权利及义务。经过上诉代理人宣读诉状之后,被上诉代理人针对其上诉理由提出了四点异议。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中,合议庭针对上诉人是否制造、销售了本案所涉及侵权产品,该产品是否落入被上诉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上诉人是否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这两个二审诉争的焦点对诉讼双方分别提问。其中,上诉人当庭提供了新的诉讼证据。在审判长的要求下,上诉人对证据的数量、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作了说明。被上诉人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表示质疑。在最后的法庭答辩中,诉讼双方就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程序是否违法以及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展开了激烈的辩驳。最后,经过合议庭的商议,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告知诉讼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到法院宣判。

1130,随着审判长落下法槌,历时两个小时的校园庭审结束,现场全体人员起立,恭送审判长及审判员出庭。庭审结束后,我校李培副校长为活动致辞并对此次校园庭审的专业性和实践性表示了高度赞扬。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杨庭长也对校园庭审对于同学们的法制意识的深化和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表示了充分的肯定。之后,我院陈驰副院长代表四川师大学法学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位审判员及书记员辛勤、认真的庭审工作表示了感谢。同时,陈院长也对四川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严谨的组织以及各单位代表的到来表示了感谢。在感谢之余,陈院长还表示,望各单位以后能多光临四川师大法学院并对本院的各项工作尤其学生的社会实践工作多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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