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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科毕业生的来信--关于法学院金课的思考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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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说要建金课,淘汰水课。这一点值得赞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战场是课堂,课堂水了,人才培养就是空了吹。那么,法学院要建设什么样的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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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位毕业了四年的本科学生的来信,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

       我(小刘)是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学生。于2016年考入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成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我们大学三年级,学院开设了民事案例分析课,由李明华老师授课。时至今日,我依然对这门课有着深刻的印象,甚至李老师上课的某些细节我都记着。因为这门课对我法学思维的形成、法律思辨逻辑的养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我之后在基层进行的法律实践工作产生很好的助力。今日将此感悟分享出来,一是为了感谢学院和老师的悉心教导。正因为我们法学院老师以培养真正法律人为旨,开设此门课,指引学生进入真正的法学世界。二是希望学弟学妹不要错过这门课,认真对待,有疑问及时向李老师请教和讨论,我相信你们将在这门课中受益匪浅。

       我曾经这样形容过这门课,如果说我们在大一、大二学习的法学知识如一颗颗珍珠散落在我们大脑的思维沙滩中,那么这门课就如一根线,将这些珍珠串起来,瞬间你脑海中的思维沙滩从无序杂乱变得有序而清晰。

      李老师在整学期的课堂中主要教授我们三类学习方法:1、法律适用方法2、法律关系分析法3、请求权分析法。在三类方法中法律关系分析法是当时最核心也是最贯穿始终的教学内容,而在之后的司法实务中,自己深刻的感受到这类方法对于帮助我在纷繁复杂的当事人诉求、民事关系中寻找最根本的法律关系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分析方法核心在于案件事实分析,作为一名刚刚进入法院的法官助理,这门课指导我首先明确争议点(即当事人诉求);接着对事实理由进行分析,看是否是法律上的事实理由,最后是否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紧跟着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部门法中哪部法适用;最后考虑法律关系各要素以及是否发生变更、消灭的后果。如果没有这门课,这一系列思考先后顺序的逻辑是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去不断摸索和归纳的。而这门课在初始阶段就引导我们有序的进行思考,对于我们尽快熟悉法院业务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而其他两类方法也与这个方法一起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实务指导。在使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完成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完成法律逻辑中对小前提的精确认定,使用法律适用方法,精确寻找作为法律逻辑中大前提的法律依据。甚至在某些案件的审理中,也能够快速识别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适用法律上是否做到了精准。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门课教授的就是这个“门道”。但是在当时这门课课时并不够多,很多李老师本要给我们进行拓展的知识,因为时间原因进行简单的涉及,这是我的遗憾,希望这门课能越办越好,对更多的学弟学妹们带来更多的收获。


      从这封来信看来一门金课至少有两个方面,才能作为金课对待:

      其一,金色印象。问过很多人,对于大学最深刻印象的是什么,往往是大学里面的生活片段,往往是同学们之间的友谊、情谊,或者是颇有人格魅力的某某老师。很少有人能够记住上了什么课,这些课是什么内容,对课的记忆成了大学回忆的“断章”。然而,课程是大学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同学们缺乏对课程的好的印象,说明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法学院金课的第一标准应该是同学们对之今生不忘的金色印象。这个标准也是其他专业通用的标准。

      其二,金的品质。没有金的品质,难有金色印象。一堂课,老师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可以使用诸种提劲的办法,诸如发些小点心,诸如讲讲小故事,这些都可以为课程效果加分,但是归根结底要有金的品质。有两点:一是实践导向的。法学专业是实践科学,离不开实践,再高深的法理也不能走向纯粹的哲学,而要回归实务,用大量的实践案例去破题、立论。否则,走上实务岗位的同学会摇摇头,当年那些课就没有听懂,意义似乎不大。二是方法导向的。书是看不完的,课是听不完的,关键是富有教益、授人予渔。无论是实践课,还是理论课,讲授课程计划的内容永远是表面的,重要的是能不能启迪思维,让学生也能够自己动手、自己分析、自己运用。

      感谢小刘的来信,两点感悟供大家参考。


    作者:小刘、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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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