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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召开“司法实务中的刑法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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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上午,法学院“司法实务中的刑法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于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第六教学楼914会议室举办。本次研讨会围绕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典型刑法疑难问题展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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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王某盗窃案”,王永雪检察官指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他人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的罪名进行定性。王永雪对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种观点展开了讨论,随后他着重对涉案的多方关系和实质被害人进行了分析。张光云教授围绕“存款的性质”、“‘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进行了陈述。郑家茂检察官则认为应以盗窃罪处理。蔡鹤教授采用竞合论的思路解释了本争议焦点,并分析了在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判定上的标准。此后,王永雪检察官和付恒教授就以上问题分享了个人见解。黄涛检察长总结认为,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欠缺细致的法律规定,而此次讨论能够促进立法并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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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某某交通肇事案”中,黄太平检察官提出了肇事人对被害人死亡原因参与度涉及刑责认定的理论。他认为在交通事故损伤被害人死亡原因中,肇事人的参与度在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害人死亡时间难以预料,肇事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陈山院长指出,肇事人在因果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而对加重犯的认定应纳入刑事责任的评价范畴。他强调所有的犯罪都有定罪和定量的两种模式,同时申明了刑案不能类推的观点。谢成龙检察官则提出各方对参与度的描述往往仅是法医关于肇事行为和死亡结果根据医学经验得出的评判,并非刑法上的概念。付恒教授举例对参与度的问题发表观点,认为司法实务中可采用刑民结合等手段处理。在自由讨论中,张光云教授、王永雪及宋继鸿检察官分别陈述了意见。唐稷尧教授指出,应区分归因和归责、原因和条件,对刑法的研究不能完全脱离其他非刑法律,司法解释应回到法律条文本身,考虑技术的进步和形势政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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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最后,由黄涛检察长进行致辞,他认为这次研讨会不仅实现了司法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同时也促进了刑法研究与应用的“院校合作”,为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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