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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社会企业法律规制若干问题”学术讲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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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社会企业法律规制若干问题”学术讲座

为提高研究生专业知识素养,扩宽其法律视野,2020年11月10日15:00,李荣教授于法学院6教914教室进行名为“社会企业法律规制若干问题”的学术讲座。

李荣对社会企业法律规制若干问题分五个部分做了讲述。第一部分是研究背景;第二部分是国内关于社会企业问题的研究态势;第三部分是社会企业法律形态的设想;第四部分是社会企业相关问题在学理上的几个较大争议;第五部分是社会企业的法律意蕴。

首先,李荣老师对社会企业法律规制的研究背景做了简单介绍。他指出,对社会企业的研究不仅切合基层治理需要,而且契合国际发展趋势。并针对我国的社会企业法律提出建议,即在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中,寻找一个中间状态,以填补我国法律制度在此方面的空白。

其次,李荣通过现存制度对国内社会企业的研究态势进行了分析。目前关于社会企业法律规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中,而法学领域对社会企业相关问题的研究较少。

再次,李荣对社会企业的法律形态做了设想。他认为,对社会企业应当进行主体立法,而不是套用现存的法律主体架构。同时,以现存的主体制度是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对其他社会企业的分类也是无法套用现存的主体制度的。因此,应当对社会企业进行主体立法,创设新的组织主体。

然后,李荣介绍了社会企业在学理上存在的几个较大争议:1、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外有无必要单设一类法人组织;2、社会企业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如何构建社会企业独特的制度体系,使其能够衡平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矛盾冲突;3、社会企业监管制度如何构建,谁来监管?如何监管?

最后,李荣提出了社会企业的法律意蕴,分六个角度对社会企业应用之义做了阐述。第一,界定社会企业之概念;第二,社会企业应当具有社会使命强制优先性;第三,社会企业在以社会目的优先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营利、分红,剩余财产的分配,以更好的经营企业,进行融资而壮大自身;第四,社会企业主体立法可以有社会法、企业法两种进路;第五,以基本法制环境构建高层次法制;第六,社会企业应当构建多方利益主体治理机制,实现对组织内部和外部环境直接的相互依存的管理。

讲座结束后,李荣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概括,并对同学们提出了学习此方面知识的建议。

撰稿人:魏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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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