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数据...
陪审团:社会共同体的良知?(李志栋推荐)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9年4月1日
  查看:5768
  来源:

陪审团:社会共同体的良知?

                                       ——影片《十二怒汉》观后之一

王林敏

 

当我看到“十二怒汉”(12 Angry Men)这个片名时,第一反应就是这部影片可能是有关美国陪审团方面的,因为美国的陪审团就是由12人组成。我一直很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这次也没有令我失望。个人以为,这部影片的片名如果“意译”的话,最为恰当的翻译可能是“愤怒的陪审团”,但是,这种意译却没有原名那种自然而然的产生出来的气氛。朋友极力推荐我看这部法律题材的影片,他对这部片子的评价就一个字:好。令我没有想到是,这部影片竟然是黑白片,而且这个“古老”的片子竟然获得过1957年奥斯卡奖提名。这不能不让人惊叹:大制作不一定需要大场面来支撑,在一个十几平方的小屋子里,照样可以炮制出大制作来。如果按照当下中国时兴的词汇来形容“十二怒汉”的话,这也是一部“主旋律”电影,宣扬的是美国式的“主旋律”: 博爱、人权、法治精神。美国主流文化认为,陪审团是美国人法治精神的体现,是美国社会共同体良知的载体,是美国式社会正义的实现途径之一。影片突出了这一主题,陪审团如何实现自身作为“社会共同体的良知”这个社会职能,从而细致而微的展现了美国人的法律精神。

片名中的“十二”表明陪审团由12名成员构成,这是个法定数目,当然还有最多由23人组成的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怒”,形象的描绘了12名陪审员评议时的心情:十二个男人被关(锁)在一个闷热的房间里,有一个陪审员从气象局得到信息是,“今天将是今年最热的一天”;没有空调、有风扇但是不转,几乎个个都汗流浃背却不得不去讨论事关一个人的生死的问题,而自己想做的事情却无法去做,能不“怒”么?如果,环境果然能够影响人的情绪,那么,陪审团评议时所处的这种恶劣环境,对被告而言无论如何都不是福音。幸好,这是美国的陪审团,号称“社会共同体的良知”,能够克服这种环境因素的影响。“汉”表明,这个陪审团由清一色的男士构成,观众也许会对此表示疑问。如果,影片中的案子发生在1917年以前,那么,片中的男人聚会就是制度使然,因为,当时的妇女还没有参加陪审团的法定权利;而如果此案的审理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那么陪审团由清一色的男士构成,则可能是巧合,是陪审团遴选的结果。还有个细节便是:12位“怒汉”全是白人,而没有一个有色人种成员。这一点恐怕是制度使然,因为,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对于当时的多数白人而言,是很正常的。影片拍摄于1957年,那时的美国正是反对种族歧视最为激烈的年代。因此,所谓社会共同体的良知、所谓社会正义,就涉及到谁的良知、谁的正义的问题。

必须指出的一点是,所谓“社会共同体的良知”仅仅是个理论的假设,并非一个“事实”,并且,作为理论,它也很容易被证伪。例如,1992年,4名洛杉矶白人警察殴打非洲裔黑人罗德尼·金而被提起公诉,但是,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却认定4名警察无罪。此项裁定很难令人相信这就是所谓的美国社会共同体的“良知”。所以,“社会共同体的良知”能否成为真正的“事实”,需要统计学的数据支持,需要在一个真实的案例中接受检验。是不是可以认为:“社会共同体的良知”是一种价值的判断,是美国人对陪审团的一种期待,是美国人对美国式法治的这种象征物的自信。当然,影片“十二怒汉”则给人们的期待提供了这样一个虚构的印证,一种正面的描述。

美国人之所以特别钟爱陪审团制度,据说是因为陪审团制度是美国人民保留的防止政府压迫的制度保障之一。人们津津乐道的是殖民地时期的曾格案,在这个案例中,陪审团根据自己的良知维护了一名无辜的出版商的自由,从而维护了美国人最为珍贵的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但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政治压迫不是随处都在,不是每个案件中都存在政治压迫。有些人认为,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之所以享有受宪法保护的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是因为美国人不愿意将涉及生命和自由的刑罚权委托给一个或者一群法官。[1]由社会共同体参与决定罪与非罪这个古老的难题,能够保证人民对司法权力的控制。这种假想的神圣使命使得陪审团审判具有几分神秘感,不但陪审团的评议过程是秘密的,正如影片所展示的那样,法律禁止记录评议的过程,甚至对陪审团评议过程的实证研究,也会遭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2]法律仅仅要求陪审团成员根据自己的良知,判断案件的事实是否适应相关的法律,并对被告是否有罪做出判断。

影片是关于陪审团评议过程的,因此影片没有对案情做一点介绍,而是直奔主题,由法官对陪审团的指导开始:“各位陪审团成员:漫长而复杂的法庭审理程序已经结束,这是一宗一级谋杀案。预谋杀人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中是刑罚最重的罪名。你们已经听过整个案件的陈述,并且明了法律的规定。现在,你们必须坐下来,行使你们的权利,辨明案子的真伪。本案中,已经有一个人死了,另一个人的生死则掌握在你们手中。如果你们能够提出合理的怀疑,从而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那么基于这个合理怀疑,你们必须判决被告无罪;如果,你们找不到合理怀疑,那么你们必须基于自己的良知,判处被告有罪。但是,你们的决定必须一致。如果你们裁定被告有罪,那么,本庭将会对他施以最为严厉的刑罚,最高刑可能是死刑。这是一项沉重的责任。谢谢各位。”

“基于自己的良知”,这句话的另一层含义也就是要求陪审员避免自己的偏见。而一旦面对现实,人们就会发现这种高尚的空谈是多么不堪一击。正如影片《十二怒汉》所展示的,很多陪审员、即使不是全部的话,都是带着偏见进入到评议程序当中的,要想过滤掉这些各种各样的偏见,是件多么不容易的事情。产生偏见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如果带到陪审团里,产生的结果却是一样的:对被告不利。3号陪审员开了一家传呼公司,他为自己搞宣传的热情要远远高于陪审团评议。这位老板声称自己对被告没有偏见,实际上,他因为被自己的孩子伤了心而迁怒于被告甚至所有的年轻人,认为现在的年轻人都应当吃点苦头,这会给家长们省很多时间和金钱,他在整个评议过程中一直显得情绪激动,仿佛只有他才懂得现在的青少年的品德状况有多差。十二怒汉中,有几位颇具精英意识,他们很看不起穷人,特别是贫民窟里的人。中国戏曲名段“苏三起解”中,主角苏三造了个句子:洪桐县里无好人。这个句子一旦被套用,就会产生一种文化偏见。在精英们的眼中,套用苏三的句式表达出来便是:贫民窟里无好人。被告是贫民窟里长大的,自然不是什么好人。10号陪审员同贫民窟里的人接触过,他认为那里的人天生就是骗子,只有傻瓜才会相信他们的话。因此,被告在法庭上的辩解全是谎言,不值得继续讨论。而4号陪审员则认为,贫民窟是犯罪的温床;贫民窟的孩子踏入社会就可能变成恶棍。10号陪审员补充道,贫民窟的人都是垃圾,我不想与他们归为同类。而那位球迷即7号陪审员则根据被告的以往记录来进行推断:10岁时进少年法庭,因为他向老师扔石头;15岁时进感化院,因为偷车;他曾因抢劫而被捕;还因参与持刀械斗而被抓过两次,他是位玩刀的高手;因此,被告有罪是确定无疑的,瞎子都能看出来。这位纽约洋基棒球队的球迷认为此时自己应该坐在体育场等待观看精彩的棒球比赛。为了尽早的去看比赛,他倒是很希望陪审团能够早点得出结论、达成一致,是否有罪倒在其次。

可见,对于陪审团审判而言,“社会共同体的良知”仅仅是个假设而已。“社会共同体的良知”与“个体的偏见”之间是个无法回避的矛盾。要么,个体的偏见淹没社会共同体的良知,要么,社会共同体的良知战胜个体的偏见。影片中的陪审团第一轮的表决结果是111,压倒性的认为被告有罪,此时,陪审团还未经法定的评议程序,可见,偏见的威力有多大。实际上,后来的评议、对合理怀疑的辩论,主要就是对这几位怀有偏见的陪审员的说服。所以,很有可能——仅仅是可能,一个陪审团是根据偏见而不是自己的良知做出裁决的,比如,前文提到的洛杉矶警察殴打黑人那个案件。但是,影片告诉观众的是,在某些情况下,陪审团可以使被告额外获得一次机会,获得一次被认真讨论、排除合理怀疑的机会。影片暗示,被告并没有获得辩护律师的认真辩护,有很多细节被忽略了。而影片中的被告因为陪审团中有一位、仅仅是一位成员对案件的审判过程怀有疑点,而获得了陪审团认真而详细的讨论的机会,这才是陪审团制度的优点。

 

 

--------------------------------------------------------------------------------

[1] 关于这个观点,可以参见【美】博西格诺等著:《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585页。

[2]参见【美】博西格诺等著:《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577页。

 

参见http://www.yadian.cc/blog/12912/

【编辑:    】


(微信扫描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