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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的再反思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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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的再反思

——以司法证明方法为视角兼论个案判决的正当性考量

531430,由诉讼学博士全亮主讲的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的再反思讲座在狮子山校区学术厅准时举行。法学院院长唐稷尧以及副教授刘洲担任本次讲座的副讲人,法学院老师以及10级全体同学参加了此次讲座。本次讲座旨在从法律专业角度检视“彭宇案”、“许云鹤案”等相关社会现象的是是非非,让学生了解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和认识扶起摔倒老人的担责问题,从而宣传必要的法律知识。

讲座一开始,全亮老师就通过几个真实事例引出了本次讲座的主题,同时引用网友的调侃“助人为乐有危险,学习雷锋需谨慎”来展开追问:一、是“彭宇案”把公众忽悠了吗?二、本应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法律干什么去了?三、为什么个案的判决传达给社会的信号与公众的认知背道而驰?他将此归结于低水平的司法运作机制的负面效应,并对此观点展开了详细地论述。他认为导致低水平司法运作机制的负面效应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证明责任规则的忽视是导致低水平的司法运作机制的原因之一。对此,他谈到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彭宇案”中老太太一方虽缺乏确切有力的证据,但这并不代表无证据。虽然证据不充分,但是在民事诉讼真实案件中只需满足“优势证据”即可。因此,“彭宇案”的判决是没有错误的。其二,事实推定规则的误用,过于依赖所谓的经验规则。“彭宇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所写的理由不对,它不符合事实推定的原则,即基本的公平正义以及当下社会政策与社会价值导向的逻辑。其三,摆平了当事人但是没有摆平社会正义,由此直接导致了社会道德的滑坡。其四,法律问题的政治化。司法判决当中往往带有政治决策色彩,政治决策具有阶段性、应急性、多变性,而与此相反,司法判决则具有长远性、根本性、稳定性。因此,两者的特点决定了其关系的紧张、矛盾。

全亮老师讲解完后,便进入评论阶段。刘洲老师对全亮老师的讲座给与了充分的肯定,他认为全亮老师的其间个案解读到司法反思分析得很到位。但是,本着学术交流的目的,他提出了几点疑惑,比如事实推定与经验规则的具体关系;是否一旦法官的经验不符合社会整体的经验,就是一纸空文;怎样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等。同时,唐稷尧院长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如判决书对于公众的影响力有多大以及怎样认定事实证据等。对于两位老师的疑问,全亮老师均做出了解答。紧接着,进入互动环节。围绕讲座的内容,场下的同学积极、大胆地向三位老师们提出自己的疑惑。对于同学们的问题,三位老师则耐心对其进行讲解。老师与同学们之间活跃的交流使现场气氛十分热烈,达到了高潮。

1700,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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