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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神的养成(李志栋推荐)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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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神的养成

                                            ——影片《十二怒汉》观后之四

王林敏

 

法儒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认为,所谓“法的精神”就是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而法的精神就存在于法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当中。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法的精神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事物,内在于法的结构当中,体现为法的内部结构的和谐。那么,这种法的精神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法的精神内化于主体,就是主体的法律精神。法律与主体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法律是人制造的,反过来法律也影响人的情操。早在19世纪30年代,法国人托克维尔就观察到:“不管怎样应用陪审制度,它都不能不对国民性发生重大影响。”影片《十二怒汉》展示的正是陪审团对美国人式法律精神的巨大意义。在观看《十二怒汉》这部影片时,总是感觉其中流淌着一种令人感到震撼的精神,这就是美国人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律的虔诚。当然,片中的角色只是一种符号,他们发出的乃是电影剧本的原作者以及电影人的话语,换句话说,是美国主流文化的话语。影片有一种暗示,即使美国的普通人、法律的门外汉,也理解法的精神,也能够自觉按照法律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的权利。但有一点必须指出,按照文化多元的观点来看,电影展示的仍然是局部的、甚至带有偏见色彩的正义观,因为即使在今日,黑人等有色人种也并没有受到绝对平等的待遇。因此,美国式正义的形成,是一个多种元素博弈、合成的过程。

影片中的主角毫无疑问是8号陪审员。他的开场白,即他对自己投“无罪票”的解释很简单,也发人深省:“11个人都认为他有罪,我真的很难再举起手(赞成被告有罪)……我们应该给他一个机会。”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团制度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他;因为这种情况,对于民事陪审员来说,尤为千真万确;同时,几乎没有人不害怕有朝一日自己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而且人人又都可能涉讼。”虽然托克维尔的话是在19世纪30年代说的,但是,据说,他的观点仍然能够引起现代美国人的共鸣。假如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自己就是法庭上的那位被告,假如他听到了8号陪审员的说法,他会作何感想?显然,8号陪审员也不是在假惺惺的煽情,他是认真的。现在的情况是,陪审团并没有经过评议,而他认为被告的辩护人应该质疑证人却没有这么做,证人也是人,是人就可能犯错误。他想详细的讨论一下案情,在检验一下证据,对质一下证人证言。或许,这会浪费一定的时间,但这是陪审团的义务。如果,最终排除了所有合理怀疑,那么,裁决被告死刑也就顺理成章、被告也是罪有应得。正如他对7号球迷陪审员所说的,我不想改变你的意见,但是这涉及到一个人的生命,而我们可能会犯错。换位思考,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引起他人的共鸣。

说服过程的开始是很平和的,陪审团的主持人说,既然那位先生不同意我们的多数(有罪)意见,你可以告诉我们为什么或者我们可以告诉你哪里弄错了。坐在旁边的12号陪审员立即表示赞成:“这个办法不错,似乎我们得说服他……,这只是我的一个提议。”提议得到赞成,说服开始,人们按照陪审员座位的顺序发言。讨论需要规则,如果都想发言,或者同时发言,人们的嘴和耳朵配合不好的话,那么,人们可能只知道自己说了什么而不可能同时听到别人说了什么。所以,按照顺序表达自己的观点,是个很好的规则,这个规则必须得到遵守。规则再好也不足以单独形成秩序,通过规则形成的秩序同样需要有人来维持。评议主持人负责这个工作,其中发生了一些小插曲。当轮到8号陪审员发言时,8号陪审员很幽默的说,我以为你们要对我进行说服。潜台词是,我就不用浪费大家的时间了,而根据陪审团评议规则,放弃发言权是允许的。主持人很尊重7号陪审员的意见:既然已经决定要进行说服,那么就应该坚持下去。但是10陪审员认为主持人很孩子气,这令主持人很不高兴:我只是想把评议有条不紊的进行完毕,如果你想主持,那我就把嘴巴闭上。而影片中的陪审员发言也不是按照固定的顺序进行,电影毕竟是电影,不知道现实中的陪审团评议中会不会有人插嘴、插号,因为达成一致裁决所必须进行的说服往往会使人们急于表达自己的意见。

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教导所有的阶级要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假如它没有起到这两种作用,人们对自由的爱好就只能是一种破坏性的激情。”影片很好的展现了这一点,陪审员们反复强调:被告的出身与陪审团裁决无关,事实决定一切。虽然这种说法可能会掩饰多数意见的顽固的偏见,但是,观众可以看到陪审团对待证据的态度、对证据的一切细节进行的讨论。也许这是影片特有的戏剧夸张,但是,影片成功的传达出一种对待证据、进而对待法律的认真和耐心。陪审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得起自己的良知,这表现在评议中,陪审员仅仅对事实负责,仅仅依据自己对合理怀疑的判断。这一点,是通过11号陪审员和4号陪审员表现的。当11号陪审员表达自己的意见时,他认为被告离家时很惊慌,回到家里也很难镇静下来,而杀人者把刀上所有的痕迹都擦干净了,这很矛盾。这个推理似乎倾向于无罪意见,3号陪审员质问他:你不是赞成有罪么?11号陪审员反唇相讥:我只是提出我的疑问,我不必忠于哪一方的意见。最终,他基于自己的合理怀疑改变了立场。而4号陪审员是持有罪意见的人当中头脑最冷静、思维最清晰的一位,他改变立场时也遭到3号陪审员同样的质问,他的回答很简洁:因为我产生了合理怀疑。

辩论过程中,8号陪审员与3号陪审员产生了争执:前者讥讽后者一进门就带着一副替天行道的架势,简直就是个虐待狂。11号陪审员为了缓和气氛而慷慨陈辞:“我们坐在这里不是为了吵架的,我们肩负重担,我一直认为这就是民主社会的好处;我们收到信函,要求我们来到这里讨论一个素未平生的人的生死问题,无论裁决如何,我们都不会得到好处,也不会有什么损失;而这就是我们国家得以强大的原因,我们不应该把评议与私人感觉扯上关系。”美国之所以强大,当然不是因为陪审团的优点所致。但是,11号陪审员的言辞,足以令场外的观众感到一个负责任的公民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7号陪审员因为急于看球赛而心情烦躁,甚至同意要把案子交给下一个陪审团裁决(吊死陪审团),11号陪审员善意的提醒:你对“合理怀疑”内涵的理解可能并不充分。虽然球迷不太高兴,但是很快他就为自己的无知提供了证据:他为了寻求突破,很随意的改变了自己的意见。这个举动立即遭到11号陪审员的质疑:“你是个什么样的人,啊?只因为你急着看球赛,现在你改变主意,仅仅因为你厌倦了讨论,谁告诉你有权这样玩弄别人的生命?”“你要投无罪票,必须基于合理怀疑而相信被告无罪,而不是因为你厌烦;如果你认为被告有罪,你得坚持下去。难道你没有种做你认为正确的事情?”任何人都无法正面这种质疑,球迷更是满头大汗。这就是法律精神——对他人(被告)权利的尊重——的构成要素之一。

当然,影片中除了彰显美国人的法律精神之外,也有不和谐因素作为陪衬。前文中讨论的偏见便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个因素在美国文化中很顽固。虽然美国文化号称大熔炉,但是,主流文化对于少数群体以及边缘文化的宽容并不是口头说说那么简单。除了偏见之外,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3号传呼公司老板对传播业务的积极性要远远大于对陪审团审议的兴趣;10号陪审员还有三个业务单位要去联系;12号广告创意设计员随时都想展示他的创意天才;而那位球迷就更不用多说了,他已经被笔者批判的体无完肤,他认为8号陪审员的谨慎是在浪费大家的时间;而更有甚者,3号与12号陪审员在8号陈述意见时竟然在下棋,这是对他人、对自己乃至对法律都是很不严肃、很不负责的行为。8号陪审员就像课堂上的老师一样,抽掉了作为棋盘的纸张,很藐视的把它捏成一个球。由上述因素可见,法律精神的养成,与其看作是一个现象,不如看作是一个过程。法律精神可以在作为个体的公民身上体现,它的相反的因素也会在另外的个体身上展现出来;而作为一个民族的法律精神,则是一个整体的演化过程。影片《十二怒汉》所展示的是这种法律精神演化的一个片段,同时,此类影片也是美国法律文化的载体。在现实中,陪审员们在庭审和评议的过程中感受着法律的洗礼,感受着美国式法律精神的熏陶;陪审团解散后,这种影响并不能随着解散而立即消除,可以想像,这种影响可能会影响到陪审员日后的生活,进而影响美国人的整体生活。这种法律精神的传播,是开放性的、潜移默化的,而且是一个持久的过程。

古人云:“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我们作为中国观众,在为美国人的法律精神感到震撼的同时,我们自己也正处于法治建设的路上。与其羡慕美国法律文化与美国法律精神,不如俯下身来做点什么,提高我们自己的法律素养与法律精神。作为法律人,即使改变不了他人,首先要改变自己。

参见http://www.yadian.cc/blog/1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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