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数据...
 
狮山明炬法学学者讲座丨左梓钰:著作权法视域下文学剽窃的认定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8日
  查看:91
  来源:

2023年11月27日14点30分,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左梓钰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主题为“著作权法视域下文学剽窃的认定 ”的讲座。本次讲座在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六教914会议室举行,法学院各级研究生同学共同参与,聆听学习。

微信图片_20231128232842.jpg

讲座伊始,左梓钰老师以人民的名义案件引入此次话题,人民的名义案引发了大家对文学剽窃认定的思考。在进入主题之前先对作品概念进行介绍: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得智力成果。其中作品认定最重要的就是独创性认定。关于文学剽窃的独特性,首先剽窃的对象要有独特性和文学性(创造性、想象性、审美性 );其次是其表现形式具有独特性,剽窃就是“取人之说,以为己说”,也就是说剽窃的本质就是窃他人为己有。其中,文学作品的剽窃相比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这类直观作品更加的隐蔽。这也是文学剽窃认定的一个非常难的点,有的观点甚至认为自我剽窃这种的也是属于一种剽窃的类型。

随后,左老师向大家介绍了文学剽窃的司法认定困境。目前作品剽窃的司法认定规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抗辩事由”。接触即证实或推定,实质性相似即独创性表达的实质相似,抗辩事由指著作权的例外。文学作品剽窃认定的主要困境就在于如何认定其独创性表达以及实质性相似。

最后,左老师对于文学剽窃的司法认定改进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结构审查原则,法官应当首先审查和对比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包括故事梗概、行文脉络、主要情节等;二是解构审查原则,法官应当审查和对比两部作品的核心人物的具体呈现,以及围绕核心人物开展的核心情节的具体表达,包括核心思想和意境。三是读者、专家审查原则,相关专家和读者的问卷调查能辅助法院对于文学剽窃的事实审查。四是未来审查原则,要进行社会效应推衍,形成被诉作品的社会影响评估报告。

至此,这场持续近两小时的精彩讲座圆满结束。



(微信扫描分享)
编辑: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