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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讲座|张光云:构成要件论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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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光云教授于第七教学楼502教室开展题为“构成要件论”的学术讲座。法学院研究生同学参与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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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张教授分别从前言、要件论的变迁、我国的继受等三个方面出发,为我们介绍了构成要件论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以及相关的流派和学说。张教授认为,近代罪行法定主义和责任主义的诞生使得近代刑法与之前的刑法产生了区别,而罪行法定主义在犯罪论中的实现就表现为构成要件理论,针对构成要件理论产生了许多不同的学说。首先是刑法客观主义的代表人物费尔巴哈,他确立了心理强制说,认为法律事先规定刑罚才能对公众起到威慑作用,从而预防犯罪。然后是贝林格,他确立了古典犯罪论体系,认为遏制犯罪应当是规制犯罪类型中诸要素的观念上的指导形象。至此,张教授为我们大致介绍了构成要件理论和罪行法定主义之间的关系,然后张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构成要件论的发展和变迁。

首先是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产生和发展,代表的人物是迈耶,他认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是“烟与火的关系”,认为违法性的认识根据或标记是重要要件。其次是新构成要件论的麦兹格,他认为应当以存在根据为重要,加之以不法类型来判断犯罪是否成立。随后张教授又为我们介绍了小野清一郎等人,让我们对构成要件论的发展有了初步的认识。随后张教授对构成要件功能论做了介绍,指出构成要件存在自由保障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体系性机能和故意规制机能等机能,让我们有了充分的认识。

其次,张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构成要件论在不同国家的继受以及他们随后的发展。首先是构成要件论传入帝国主义俄国,被翻译为“犯罪构成”,逐渐发展成四要件等体系,苏联时期,特拉伊宁等发展为四要件体系,20世纪50年代传入中国。而构成要件论传入日本则被小野清一郎译为“构成要件”,我国20世纪30年代引入,翻译为“构成事实”,建国后这个说法消失。直到20世纪80年代重新引入中国,张教授认为那时直到现在形成了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并用的局面。

最后,张教授为我们对比了四要件理论和三阶层理论并对上述内容做了小结。张教授认为,构成要件从诉讼法的概念到实体法的概念,最后由迈耶发展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是前苏联承继了帝俄时期从德过引进的概念,未经历贝林格的这一发展阶段。由此,张教授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区别在于:违法与责任之分开与否;贝林格的Tabestand的概念之有无;在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上,是否赋予其独立地位;体系中消极要件之有无。

至此这场持续两小时的导师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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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