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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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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组 

第三章  职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五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管理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本院实际,特设法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学术研究计划,评定学术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为法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及学术管理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学术委员会在法学院党委和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列入法学院工作计划。

第三条   法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学术研究计划、学术评定等学术事项的重要决策,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请院务会批准,由学院颁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7-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另设秘书1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法学院学术造诣高、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的高级职称在职教师担任。

第五条   除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务会决定产生外,委员人选由各教研室推荐,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院务会决定产生。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每届委员会届满前即启动换届程序。换届工作程序与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一致。

根据法学院学科发展实际需要,经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由院务会决定委员增补;委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者有违法违纪、学术不端等行为,经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由院务会决定予以调整、撤换。

 

第三章   职 

    

第七条   制订、审议法学院学科建设规划。

第八条   制订、审议法学院学术研究计划。

第九条   指导、组织法学院学术团队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制订、审议法学院学术评价和成果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提供法学院、学校支持科研项目的选题建议与论证辅助。

第十二条   审查、鉴定法学院教师的科研成果与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参与法学院申报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学术评定。

第十四条   完成法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经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审议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审议事项的表决应由到会委员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决议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当遵循保密制度。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秘书作出有关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议题、结论意见等会议记录,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由法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2年5月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第四届学术(教授)委员会委员名单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学术(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校字[2012]26号)的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2012514日批准法学院第四届学术(教授)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于新循

      员:刘德兴 唐稷尧 陈 驰 李明华 魏春艳 陈 

      书: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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