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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依法治校系列讲座暨师大•西部法治论坛”之“名家讲坛” 第5期讲座顺利举行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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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5晚上7点,在7613模拟法庭举行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的讲座,活动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余凌云教授。本次活动由法学院院长唐稷尧主持。法学院陈驰副院长、张晓灵副院长、熊宇副教授、魏春燕副教授、王燕莉副教授、李昊博士、李志栋老师,以及法学院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参与了此次活动。

 

 

会议伊始,唐院长致辞并表达了对教授的欢迎和感谢,并向大家简单地介绍了教授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

教授先讲解了公法的重要性和研究公法的重大意义,呼吁大家一定要重视公法。接着对本次会议的主题——“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分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审判体制需要改革。教授先向大家展示了一组行政诉讼上诉率和改判率的数据,证明行政诉讼案件在现实中还是会遇到很多障碍,亟需改革。接着,对学界呼声较大的异地管辖、集中管辖、提级管辖作了具体分析。教授认为,中国有向上请示的“官场文化“,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干预依然存在,所以异地管辖存在弊端;对于集中管辖,目前我国设定了试点,虽可以培养一批优秀的行政法官队伍,但依然不能摆脱类似异地管辖的问题;而提级管辖,虽然把行政案件的一审上升到中级人民法院,但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继而提出自己的观点:行政诉讼保持现有格局不变,应当赋予当事人管辖的选择权。具体来说就是,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确存在干扰公正审判的因素,就应当允许其径直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变管辖,省高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教授还谈到网上关于赋予当事人管辖选择权的质疑,如批判此种方式成本高和管辖乱,他认为此种管辖在其他学者的提议中成本最低,而且如果明知存在不公正因素,任何理性人都会选择胜诉几率明显较大的另一种方式;另外对管辖乱的质疑,教授认为,管辖乱未必不是好事,它的随机性使得行政机关难以干预。

第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该扩大。教授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受案范围太过狭窄,受案范围越大越好。很多学者认为只明确受理范围或不受理范围即可,教授对此持反对态度,他认为应该保留“行政行为”这一术语,采用正面列举和反面列举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补充,并且正面列举增加反面列举减少更加理想。并且提出了可以外加的三类:符合行政行为三性的狭义行政行为;民事手段渗透到公法中发生改变,仅民事手段不能解决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社会行政行为,如公共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的行政行为。

接着,进入师生提问环节。大家积极踊跃地向余教授提问,教授也一一耐心解答,大家都获益匪浅。

 

 

最后,唐院长作总结发言,认为这是一场既精彩又务实的讲座,并再次对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此次活动学术氛围浓厚,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白雨梨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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