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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到我院讲学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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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西部法治论坛第25期

梁慧星教授“民法典编纂问题”讲座成功举办

 

3月24日下午,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分团委、研究生会、学生会承办的“师大·西部法治论坛第25期——民法典编纂问题”主题讲座在我校狮子山校区校园法庭成功举办。此次讲座的主讲人是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法学院部分教师、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共计一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此次讲座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唐稷尧教授主持。

唐稷尧院长首先对梁慧星教授做了简要介绍,并对本次论坛的主题及意义进行了精炼的概括,对梁慧星教授再次前来我校讲学表示欢迎与感谢。

本次论坛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嘉宾就民法典编纂的三个相关问题:怎样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编纂民法典写进决定之中;如何回应国内外反法典化理论思潮;简要阐述自己对民法典编纂的看法,展开了详细的讲解。第二个环节是嘉宾与师生就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交流。

在第一个环节中,梁教授首先从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讲起,带领大家回顾了我国立法界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所作的工作和努力,但由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国情及其它原因,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未能成功进行。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一直在等待民法典编纂条件成熟的时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写入民法典的编纂也正式说明我国致力于编纂民法典的决心一直没有改变。

其次,梁教授与大家分享了在国内外反、减法典化思潮的推动下,我国也产生了反民法典的观点。其理由主要是民事单行法几乎都制定完成、宪法保护基本人权从而限制了民法保护人权的范围以及各国司法判例的广泛适用等。梁教授也分别回应了这些观点,指出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会1979年所做出的决定,历经30多年,我国制定民法典已成必然,无需多做讨论。此外,他指出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最终还是有赖于民法典中相关规则的具体实施,并列举当前世界范围内各国民法典的颁布或修订,说明了在世界范围内民法典对各国法治化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最后,梁教授指出我们需要能够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精神的进步的、完善的、科学的民法典作为全民族的教科书,以便树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但同时,在民法典编纂的形式上要借鉴以往制定民事单行法的成功经验,避免走弯路。

在随后的探讨交流环节中,法学院师生就民商合一、区分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问题、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怎样设计保护的问题与梁慧星教授探讨学习。整个交流学习环节,梁慧星教授从理论与实务两个角度对老师和同学的问题作出了认真的解答,他渊博的学识及谦和儒雅的讲学风格令在座师生深深折服,赢得了全场师生的阵阵掌声。

在探讨交流环节完毕后,主持人唐稷尧院长高度评价了梁慧星教授的讲学风采,并对于梁教授莅临本次讲座表达了再次的感谢。本场论坛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  徐祗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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