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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教学大纲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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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宪法学
英文名称:Constitution
课程编号:0200722002
学时数及学分:51学时  3学分
教材名称及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宪法》  周叶中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本大纲主笔人:陈驰
本大纲审定人:院学术委员会
一、           课程的目的、要求和任务
  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根本任务与基本制度的国家根本法。它是一切公民和组织的行为准则。通过本科程的教学,应达到以下的目的和要求:
1、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从宪法与宪政角度认识社会的独特方法,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通过教学,有助于学生掌握我国宪法制度的精神和内容,增强宪法意识,提高遵守宪法的自觉性。
3、通过教学,有助于学生巩固和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为学习法学专业课打好基础。
为达到以上目的,在教学中应注意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
1、将政治分析与历史分析结合起来。
2、将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结合起来。
3、将本国宪法与外国宪法结合起来。
4、将宪法条文与宪法教材结合起来。
二、           大纲的基本内容及学时分配
绪 言(3学时)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三、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四、宪法学的教学体系
五、宪法学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方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16学时)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二、宪法的形式和分类
三、宪法规范
四、宪法原则
五、宪法作用与价值
六、宪法解释与修改
七、宪法实施与违宪审查
第二章 宪法历史发展(4学时)
一、近代宪法的起源和发展
二、旧中国宪政宪法发展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国家性质(4学时)
一、国家阶级性质
二、国家经济制度
三、国家文化制度
第四章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6学时)
一、政权组织形式
二、选举制度
三、政党制度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8学时)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
三、我国的行政区别
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六、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六 章国家机构(1学时)
一、国家机构概述
二、中央国家机关
三、地方国家机关
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第七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9学时)
一、公民、国民和人民
二、权利、义务、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三、人权和公民权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六、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立法特点
七、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原则
八、外国人的权利保护
绪 论(3学时)
教学目的  宪法学的绪论,就是要说明与介绍这一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基本脉络和基本体系,起到导引入门的作用。绪论教学通过对宪法学研究对象、理论体系、学科体系、教学体系等内容的讲授,使学生对宪法学课程形成完整、概括的认识,了解宪法学在整个科学体系特别是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教学重点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2.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教学内容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政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宪法学是从法学基本原理向一般部门法专业领域过渡的中介和桥梁,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基础理论学科。
  宪法,亦即宪法规范,是宪法学研究的静态对象,也是宪法学研究展开之基础及其初级研究阶段。宪政,即宪法规范的现实运行状态,亦即宪法理念的实现,是宪法学的动态研究对象,也是宪法学研究的深化和高级阶段。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基本权力及其二者的界限。
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就是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具体内容及其内在结构。它由资产阶级时代的宪法学者最初构建,并在社会主义时代宪法学研究中予以修正、补充与完善而最后形成。
  在资产阶级时代,宪法学理论研究有两大内容,一是人权,一是国家机构,并由此形成了国家政体、国家结构、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内容。到了社会主义时代,宪法学家从马克思主义的独特视角出发研究宪法问题,形成了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形成了现代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
三、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对宪法的历史研究,包括中国宪法思想史、外国宪法思想史、中国宪政制度史、外国宪政制度史及国别宪法史等学科。对宪法的社会研究,包括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和宪法意识、宪法文化、宪法秩序与宪治学等学科。对宪法的本体研究,包括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外国国别宪法、宪法规范学、宪法立法学等学科。对宪法的比较研究,包括比较宪法学原理、比较宪法史及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权利、宪政环境等比较研究分支学科。
四、宪法学的教学体系
  教学体系不同于理论体系。它以理论知识为内容,但又在理论逻辑的基础上,以符合学 生接受和认知的方式和次序进行编排,以收到循序渐进、逐步扩充强化的效果。
  教学体系也与教材和教学大纲不同。它不是教材和教学大纲内容的逐项全面讲授,而是根据课程计划学时和学生掌握该门知识的实际需要,在教材和教学大纲的范围以内,选择重要问题进行讲解说明,从某种意义上讲,教学体系的编排和教学内容的取舍也反映着教师独特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形式和分类、宪法原则、宪法 规范、宪法作用和宪法实施。
第二章,宪法历史发展。包括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旧中国宪法宪政史和新中国宪法 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国家政体。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选举制度和国家政党制度。
第四章,国家结构。包括国家结构形式概述、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五章,国家性质。包括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国家经济制度。
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基本概念,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权利义务的主要特点等。
第七章,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机构概述、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国家审判机关 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五、宪法学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方法
学习目的:
1.学习宪法学能够掌握从宪法和宪政角度认识社会的独特方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 解决问题的能力;
2.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宪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宪法意识,提高遵守宪法的自觉性;
3.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巩固和加深对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为学习法学专业课打好基础。
学习方法:
1.政治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
2.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相结合;
3.本国宪法与外国宪法相结合;
4.宪法条文与宪法教材相结合。
5.经济分析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16学时)
教学目的 宪法基本理论是宪法学的原理教学部分,要教给学生具体宪法制度以外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以为具体宪法制度的学习打好基础。从教学内容讲,包括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形式和分类、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宪法价值和宪法实施,实际上是从形式和内容相结合的角度逐层深化,对宪法这一社会现象本身进行理论分析和说明,并对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制度进行介绍。
教学重点 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2.宪法规范
         3.宪法原则
         4.宪法保障
教学内容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一词的来源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1.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3.其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法的最高效力,首先表现在它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对人的最高效力,是指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1)制定机关不同,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
  (2)通过程序不同,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绝对多数赞成或全民公决过半数方可通过。
  (3)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  宪法修正案须以绝对多数或其他特殊程序通过;  修宪内容通常各国都有限制。
(四)宪法的本质属性
1.宪法是各阶级政治地位的确认,是阶级、阶层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和体现;
(1)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2)宪法的内容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3)宪法立法在形式上的某些变化也要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影响。
2.宪法是民主施政规则的确认
(1)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2)赋予了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3)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
3.宪法依存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宪法是采取民主制形式实行统治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和存在的,而是以它所依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统治阶级意志在宪法中的表现,最终要受特定社会生活方式所决定的经济发展要求和发展状况的决定和制约。
(五)宪法定义
  综上所述,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宪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典
  宪法典是国家制宪机构依照特殊的制宪程序制定的,集中规定宪法规范,具有固定的立法模式和结构,在效力上高于其他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严格的法律文件。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不存在宪法典。
宪法典的特点:
(1)内容系统而明确,便于执行和监督;
(2)通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
(3)具有固定的立法结构和体系;
(4)不排斥其他的宪法形式发挥作用。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规范的最重要表现形式。特点:
(1)内容上只涉及宪法制度的个别部分,具有专项立法性质;
(2)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相同,但在法律地位上比其他普通法律重要, 通常归于基本法律范畴;
(3)性质上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
(4)作用形式上较为灵活,便于宪政操作。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弥补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的,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普遍承认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宪法典的补充、修正和发展;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创设宪法制度的基本形式。     特点:
(1)性质上属于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具体宪政运作规则;
(2)效力上,不具有法定的宪法规范的效力,也不能直接进入司法适用,违反宪法惯例 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宪,其普遍约束力主要来自于社会公认和政权默许;
(3)作用方式上较为灵活,可弥补宪法立法之不足或使其具有适应性。
4.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国家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的含义、精神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宪法规范的补充。  特点:
(1)内容上,是在不变更宪法规范立法原文的基础上说明或推断立法原意,既是补充、 具体化,也是发展;
(2)效力上,与宪法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反宪法解释的行为是违宪行为。
5.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所形成的具有宪法规范内容,为下级法院和社会政治实践所尊重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判决。在有的国家,拥有司法裁判权的议会上院,也有形成宪法判例的情况存在。宪法判例是宪法规范的补充形式。    特点:
(1)内容上,主要涉及宪法立法在宪政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包含有对宪法规范立法原意 的解释和推定,因而属于宪法规范体系的一部分;
(2)效力上,没有法定的宪法效力,其效力来自于“依循先例”的尊重,但先例不是绝对的,也可以推翻前例而形成新判例。
(二)宪法典的立法结构
1.宪法序言
2.宪法正文
3.宪法附则
(三)宪法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又称资产阶级宪法分类,是指从宪法形式上的特征出发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其优点在于拓宽了人们认识宪法的视野,丰富了认识分析宪法现象的角度;其不足在于没有涉及宪法的本质分析和评价。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宪法的实质分类,又称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是指按照宪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宪法所作的分类。实质分类将宪法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3.现代宪法分类介绍
(1)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和实用性宪法;
(3)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意宪法;
(4)真实宪法和有名无实的宪法。
三、宪法规范
(一)宪法关系
1.概念:宪法关系就是由宪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特点
(1)此类社会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且均属于宏观性的社会关系。
(2)此类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3.类别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社会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形成和演变
1.宪法规范的形成
(1)制定。制宪主体;制定程序。
(2)认可。立法认可;非立法认可。
(3)判决。
2.宪法规范的演变
(1)宪法废止。形式有:革命废止;立法废止;自动废止;新法替代废止。
(2)宪法修改。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原因;宪法修改的形式;宪法修改的程序;修宪限制。
(三)宪法规范的种类
1.确认性规范
2.限制性规范
3.权利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四)宪法规范的特点
1.内容的政治性
2.效力的最高性
3.立法的原则性
4.实现的多层次性
(五)宪法规范的效力
1.概念: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指宪法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所具有的在社会管理和政权运作中的实际约束力。
  特点:(1)范围上,限于政权运作和社会管理,具有政治性和管理性;(2)方式上,侧重于宏观上的调整,但也有具体的限定,表现方式为赋权、限权、确认、制裁等。
正确理解:
(1)不能将宪法规范的效力等同于宪法条文的效力;
(2)不能将宪法规范的效力等同于具体制裁或惩罚。
2.种类
(1)宏观调整效力
(2)微观组织效力
(3)政治确认和制裁效力
四、宪法原则
1.主权在民原则
2.尊重人权原则
3.权力分立原则
4.法治原则
五、宪法作用与价值
1.种类
(1)保障民主
(2)保障人权
(3)保障法治
(4)保障经济秩序
2.作用发挥的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网络的健全与完备
(3)宪法意识的充分普及
3.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1)宪法局限制性的概念
(2)宪法局限制性的表现
(3)宪法局限制性的消除对策
4.宪法作用的评价
(1)积极作用。概念和条件。
(2)消极作用。概念和原因。
5.宪法价值
六、宪法修改与解释
1.宪法修改
2.宪法解释
七、宪法实施与违宪审查
(一)宪法实施、宪法保障和宪法监督
  宪法实施,又叫宪法适用,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宪法规范的特点出发,使其得以落实贯彻,并发挥作用的专门活动。宪法实施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立法实施,二是解释实施。
  宪法保障,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查纠违宪案件、恢复宪法秩序并对违宪侵害予以司法救济的制度和活动。通常包括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
  宪法监督,则是指国家权力系统之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对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的督促和推进,通常也是启动宪法保障机制的外在力量。其形式包括:新闻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公民申诉控告监督。
(二)违宪审查
1.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拥有国家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2.违宪审查的起源
3.违宪审查的对象
(1)审查立法的合宪性;
(2)审查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
4.违宪审查的体制
(1)立法机关审查制;
(2)司法机关审查制;
(3)专门机构审查制。
5.违宪审查的方式
(1)事先审查
(2)事后审查
①附带性审查
②宪法控诉
(三)宪法诉讼
宪法诉讼的概念。
宪法诉讼与普通诉讼的区别。
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宪法诉讼的程序。
宪法诉讼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
(四)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1.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
3.规定了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
4.规定了一套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
5.宪法监督的方式以事后审查为主,兼采事前审查;
6.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和社会保障。
课堂讨论
中国宪法保障和宪法监督中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第二章  宪法历史发展(4学时)
教学目的:
宪法历史学习是对宪法概念认识的深化。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近现代宪法产生和发展的条件、特点及发展趋势;了解旧中国宪政与宪法产生发展的一般过程及其历史经验;了解新中国宪法制度建设的基本概况,特别是四部宪法及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以达到认识宪法发展规律、深刻理解宪法概念的目的。
教学重点: 1.英、美两国宪法的构成及其特点
           2.魏玛宪法与宪法社会化
           3.临时约法、贿选宪法及旧中国宪政运动历史经验
           4.新中国宪法历史沿革与宪法修正案
教学内容:
一、近代宪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英国宪法
1.起源与构成
(1)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1215年6月15日制订,共63条。内容:确认大会议的制约权力,限制国王的征税权和司法专横。性质:封建性的政治文件,但开启了限制王权的第一步。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内容:重申国会的征税同意权;确认人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确认人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3)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政党斗争的产物,国会与国王斗争的胜利成果。内容是人身权利保护制度的法律化,规定没有法庭的逮捕令不得捕人;依法被捕者必须在20天以内审讯,否则释放。
(4)1689年的权利法案  内容:限制国王的立法、征税,招募军队的权力;臣民的请愿权;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和自由选举权;国会必须按时召开,等等。性质:确立了君主立宪体制,标志着英国由封建专制向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真正转变。
(5)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内容:规定了王位继承顺序和条件;立法权收归国会;王室成员不得成为平民院议员; 法官终身制;弹劾案审查程序,由平民院提出、贵族院审判,国王赦免权对弹劾案无效。性质:进一步限制王权,确立了国会和法院对王权的独立及其法律地位。
(6)1832年的改革法
(7)1911年的国会法
(8)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
(9)1972年的共同体法
2.特点:
(1)不成文宪法
(2)限制王权过程中逐步确立民主制度;
(3)宪政制度的母国;
(二)美国宪法
1.构成
(1)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由第一次大陆会议通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宣布天赋人权;第二部分列举英国殖民统治的27条罪状,说明独立战争的合理性;第二部分,宣布独立和建国。性质和意义:宣布了民主共和国的原则,是美国人民的建国政治纲领;最早的人权宣言。
(2)宪法正文
1787年5月,费城召开制宪会议,55名代表参加;1787年9月17日,形成宪法草案,到会53名代表签字,送交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开会,宣布正式生效。
内容:规定国家政权的组织和国家机构的活动。体现四大原则:①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 原则;②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③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④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
(3)宪法修正案  共27条。其中前10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通过,专门规定人民权利,又称“权利法案”,内容包括个人自由权利、诉讼权利和权利保护三个方面。后17条修正案则规定有关宪法制度 的补充或修正,包括司法管辖、总统选举、禁止蓄奴或强迫劳役、国会选举、公民选举权、总统任期与补缺及参众议员年薪问题等。
(三)宪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1.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代议制的形成;
2.经济条件: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内在的平等、自由要求;
3.思想条件: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近代民主理论。
(四)宪法的发展阶段及特点
1.宪法普及时期
从英美法三个国家宪法产生的18世纪末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19世纪初,为宪的普及时期。以1848年欧洲革命的界线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民主共和制的宪法占少数,大部分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后期共和制宪法和虚君制宪法占绝大多数,例外情况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和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
2.宪法社会化时期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为宪法的社会化时期,其特点:(1)重视集体权利和社会权利保护,对个人所有权予以限制;(2)重视公民的经济文化权利;(3)行政权 力的扩大,强化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代表性宪法:1918年7月的《苏俄宪法》和1919年8月的《魏玛宪法》。
3.宪法民主时期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直到今天,宪法的发展进入民主化时期。特点:(1)公民权利范围扩大,公民权利保护更加切实,宪法诉讼和国际人权保障协作更趋普遍;(2)政权建设上更重视分权制衡,保障民主;(3)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宪治和法治状态好转。
二、旧中国宪政宪法发展历史
(一)旧中国宪政宪法发展过程
1.清朝末年的立宪活动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
2.中华民国的立宪活动
  1912年3月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式的宪法性文件。
  1923年10月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猪仔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
  1931年6月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也是旧中国生效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
  1947年1月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唯一的一部正式宪法,也是其逃离大陆以前策划的最后一起制宪闹剧。
3.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和宪法性文件
(1)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政权制定并公布 实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41年11月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战争时期指导边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宪法性文件。
(3)1946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解放战争时期重要宪政建设纲领,对建国以后的宪法立法和政权建设有重要历史影响。
(二)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我国近现代史上的所谓宪政运动就是争取民主政治、要求制定宪法的政治运动。宪法问题是民主制度化的立法问题。三种不同宪法。
1.清末、北洋军阀到国民党时期反动政府制定的伪宪法。这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所要求的,为人民所唾弃。
2.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要求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有历史进步性,但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3.中国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着中国宪政发展的方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一)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包括序言和7章60条。它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任务,确 认了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原则,赋予了人民广泛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基本国策,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宪法的制定;  1954年宪法的内容; 1954年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三)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的制定、内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的制定、内容和存在的主要不足。
(五)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的制定过程
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
(六)宪法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三章  国家性质(4学时)
教学目的 国家性质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独特内容。宪法规范国家性质,就是要明确社会各阶级、阶层的政治地位,表明国家政权与各种政治力量的关系,及由此确定的国家基本政治政策和经济政策。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国家性质的一般理论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特点,了解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所有制结构和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了解我国的文化制度,提高学生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分析能力。
教学重点 1.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特点
2.民主和专政的概念和特点
3.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4.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及特点
5.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教学内容
一、国家的阶级性质
(一)国体概述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的三层含 义。国体在国家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国体与国家形式的关系;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反映国体的方式不同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人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特殊表现形式;
2.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具有基本方面的一致性;
3.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是存在着一个极其广泛的统一战线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4.采用和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权的实质和特殊性。
(三)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相结合
1.人民和敌人的概念;
2.民主和专政的概念;
3.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关系。
(四)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1.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
2.工农联盟是国家的基础
3.知识分子是国家的依靠力量
4.爱国统一战线是国家的广泛社会基础
(1)爱国统一战线的概念和性质;
(2)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和内部结构;
(3)爱国统一战线的特点;
(4)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
二、国家的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国家依据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状态所制定的,有关所有制结构、分配形式及经济发展的各种制度、政策的总称。
  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是指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其内容一般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三个方面,是形成经济制度的客观基础。
  经济制度表现在宪法上就是对基本所有制结、分配原则和国家基本经济政策的规定。
(二)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及国家政策
1.全民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又称国有经济,是指国家代表人民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时依法委托给一定的企业和组织进行管理与经营的所有制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要形式。特征: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全民范围内的直接结合。客体: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由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荒地、草原、滩涂和森林,也包括国有的土地。 政策: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集体所有制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从事生产与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所有制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要形式。特征: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集体范围内的直接结合。
客体:在农村,是指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荒地、草原和滩涂。在城市,是指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行业性合作制、股份制组织。政策: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3.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
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从事合法生产与经营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征: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进行生产与经营。客体:属于个体经济性质的企业、公司、组织及其相应的生产资料。 政策: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实行鼓励和支持以及监督和管理。
4.私营经济
私营经济,是指公民个人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较大规模的生产与经营并获取利润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征: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与个体经济相比,私营经济的特点是:(1)经营者脱离具体劳动过程,雇佣他人进行生产 与经营;(2)规模较大,雇佣工人8人以上;(3)内部关系是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存在一定程度的剥削。 客体:属于私营经济性质的企业,公司、组织及其相应的生产资料。
政策: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通过行政管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5.中外合资、合营和外国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与我方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约定分享利润,共担风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我方投资设立,但在经营管理方面引入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资源,并按合同约定分享利润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自主投资而设立的自主管理的企业。“三资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征:含有涉外因素,依法引进外国的资金、技术和其他资源为我国服务。
客体:“三资企业”依法并按合同约定享有的生产资料和经营利润。
政策:(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2)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
(三)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1.国家所有权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也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矿藏、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5)国有的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权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2)农村 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3)划归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
3.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3)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四)我国的基本经济政策
1.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 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4.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1)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所有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2)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3)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三、           我国的文化制度 
(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等事业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
    精神文明的建设是指为了建设和发展精神财富所采取的措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已在宪法中作了明确、完整的规定。这是我国宪法所具有的重大特点,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发展史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直接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它与物质文明的建设互为条件又互相配合、相互促进。
    ①物质文明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
    ②精神文明建设对物质文明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的正确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现行宪法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方面做出了系统规定。
    A、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2、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
    3、发展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卫生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B、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保证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方向。
    1、普及理想教育,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普及道德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3、在人民中进行以共产主义为指导、以爱国主义为基础的思想政治教育。
    4、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
第四章 政体组织形式(6学时)
教学目的 宪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规范国家权力。政体理论就是要解决从横向上讲国家权力由哪些部分构成及其相互关系,而选举和政党则是说明国家权力组织和产生的方式。本章教学要求大家掌握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了解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熟悉我国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色及相关理论,从而形成对我国政权组织和运作过程的系统认识,提高宪政民主意识。
教学重点 1.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
2.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和选举程序
3.我国政党制度的特色和存在问题
教学内容
一、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即指国家政权组织的内部构成及其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近现代民主国家,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也属于政权组织形式的范畴。
2.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1)君主制:宗主附庸型君主制;专制君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立宪君主制。
(2)共和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国;议会制共和国;半总统制;人民代表制。
3.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总结长期革命斗争中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而创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其基本内容是,先由全国人民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自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向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1.分权但不平衡;
2.提高了民意机关的地位;
3.与“一党长期执政”相结合;
4.兼职代表制。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这一制度能够直接反映和准确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第二,这一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即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代表着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第三,这一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 最好途径和方式。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1.民主集中制的概念。
2.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具体表现。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适宜的政治制度
1.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
3.体现了中央和地方的一致性,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便于充分发挥地方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
(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理顺党和国家权力的关系
2.强化外部监督
3.加强人大的工作制度建设
二、选举制度
(一)选举、选举制度、选举法
  选举是由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推举民意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活动。选举是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相联系的。
  选举制度,就是选举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有关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称。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举法是选举制度的法律化。选举法是有关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选举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每人一票,每票效力相等。同时要正确理解我国选举权实质平等的两个表现,即城乡人口之间、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在选举权上的差别规定。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差额选举原则。我国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但补选代表时也可以是等额选举。
5.无记名投票。也称秘密投票,不署自己姓名,并亲自将选票投入密封的票箱。
6.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代表权和罢免权是社会主义 选举制度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7.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国家提供选举所需的一切物质设施。法律保障即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措施。
(三)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选举的组织机构
2.选举的基本程序
(1)划分选区;(2)选民登记;(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确定;(4)选举投票;(5)对代表 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三、政党制度
(一)政党和政党制度
1.政党的概念和特征
  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和中坚分子所组成的,为实现本阶级、阶层根本利益、围绕夺取和影响国家政权而进行活动的政治组织。
  政党的特征:(1)有政治纲领;(2)有政治组织;(3)有政治纪律;(4)有政治目标。
2.政党的起源
  政党是一个政治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和民主政治的表现。世界上最早的政党政治起源于英国,由17世纪民70年代英国国会中的不同政治派别辉格党和托利党发展而来,这是近代政党的萌芽。一直到19世纪30年代以后,英国才出现真正的近代政党,即由辉格党和托利党历经演变而形成的保守党和自由党。
  在美国,18世纪70年代美国独立初期,国会中就有联邦党和反联邦党两个政治派别。直到19世纪60年代才演变为民主党和共产党。
  世界上最早的无产阶级政党是1847年成立的共产主义同盟。
  在中国古代,“党”的概念出现很早,“党”是指一种组织、团体或相互联结的人群。如“五家为此,五比为闾,五闾为族,五族为党”。也有指政治团体的,如明末“东林党”, 但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是有本质区别的。
  中国近代政党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政治表现。戊戍变法前后,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组织强学会、南学会、保国会等组织,带有政党色彩,是近代政党之萌芽。后来,孙中山等人组织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可视为政党的雏型。1905年孙中山领导成立的同盟会是近代中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政党。此后中国现代政党的产生有四大高潮:(1)辛亥革命前后,宋教仁组织国民党,1913年被解散。1914年孙中山组织中华革命党;(2)“五四”运动前后,1919年10月10日由孙中山建立的中华革命党正式改组为中国国民党,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3)抗战前后;(4)40年代后期。中国许多民主党派都是在后两个阶段走上政治舞台的。
3.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又称“政党政治”、“政党体制”,是指政党行使政权或干预政治的方式和程序。
政党制度的类型:(1)一党制。(2)两党制。(3)多党制。(4)一党为主多党共存制。
(二)中国现代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代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本内容:
1.中国共产党是法定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1)各民主党派的构成;(2)各民主党派性质的演变;(3)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形式。
3.处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方针
4.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三)中国政党制度的完善
1.引入竞争性政党制度,加强执政责任
2.改变执政方式,由体制外领导到体制内领导
3.强化民主党派的参政作用
课堂讨论
1.我国人大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2.我国选举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3.我国政党制度实践中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第五章 国家结构(8学时)

教学目的 规范国家权力,从纵向上讲就是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这就是国家结构形式。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国家结构形式的一般理论,重点认识我国的国家结构是单一制的原因和表现,了解单一制下我国的行政区划,以及独具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加深对中国国情的认知。
教学重点 1.单一制和联邦制基本理论
2.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我国的行政区划
4.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教学内容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国内部中央和地方之间、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从形式上讲,它是一种权力划分关系;从实质上讲,则是特定统治阶级意志在国家权力运作方式上的要求和体现。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诸要素。主要是民族因素和历史因素,但最终还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
1.单一制 单一制就是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
单一制的特点:
(1)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的中央政府、统一的司法机关和宪法法制系统;
(2)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3)在对外关系上,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公民具有统一国籍。
2.邦联
  邦联是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独立的成员单位为了临时的贸易或军事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的特点。
3.联邦
联邦是典型的复合制国家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统一的联盟性主权国家。联邦制的特点:
(1)联邦和它的成员单位分别拥有各自的立法机关、中央政府、司法系统和宪法法制体系;
(2)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分权关系;
(3)在对外关系上,联邦制国家是统一的国际法主体,但有的国家也允许其下属成员单 位以主权国家身份对外发展关系。联邦制下,公民既具有联邦统一国籍,同时还拥有各自共和国国籍。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观点
1.原则上主张建立单一制国家,以利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对国家的统一领导,以利 于有效组织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
2.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如果建立联邦制国家有助于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也可以实行联邦制;
二、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一)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所决定的,是保障 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发展的需要;
(二)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也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 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
(三)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统一和 政治稳定。
三、我国的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划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区划的概念,即行政管理区域划分,是指国家为了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按照政治、经济、人口、民族分布等情况,将全部领土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区域,分级设立相应的政权机关的制度。行政区划是国家结构形式的具体化。
2.行政区划的原则
(1)有利于国家管理;
(2)有利于发展经济;
(3)有利于民族团结;
(4)照顾历史状况。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
基本行政区划:省、县、乡三级;
民族自治区划: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乡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
特别行政区划: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三)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1.省级区划: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2.县级区划(含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建置和区域划分均由国务院批准;
3.乡级划划:建置和区域划分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征是:
第一,必须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实行。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自治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就是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的 自治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类型:三种。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第二,保证了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使所有聚居或散居的少数民族都能够切实、普遍地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 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第四,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合作。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
“一国两制”的科学涵义和基本特征
“一国两制”构想的由来及其现实基础
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和实践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 律地位、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既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政府,但又与一般的行政区域有所不同,具有 特殊的法律地位。
2.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地方政府,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
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下列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国防。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基本法。
(6)修改基本法。
3.特别行政区享有法定的自治权
(1)立法权。
(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行政管理权。
(4)经中央授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六、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城市街道和农村就有了群众性自治组织 的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城镇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及其组织。1982年宪法及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既不同于依行政区划而设立的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以一定社会阶层为主体而组成的一般社会团体。
  实行基层群众自治,首先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其次,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某些腐败现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再次,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利民便民服务的各项活动;第四,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基层政权的关系
  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即基层政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群众性自治组织则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
4.基层自治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重要方面
(1)基层民主化改革的发展现状
(2)基层民主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3)基层民主改革的意义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
(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设置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时应遵循根据居民或村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一般在100户到700户的范围内设立: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决定和审批权限: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不同的是前者的组成人员限定在5至9人之间;后者限定在3至7人之间。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由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应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实践环节 邀请陕西省民委专家介绍我国民族问题和实践做法。
课堂讨论
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改革中的存在问题。
2.基层自治对推进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重大意义。
第六章国家机构(1学时)
教学目的 国家机构,既是国家制度内在要求的具体执行者,也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主要保护者。同时,由于国家机构本身掌握有国家权力,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并由此侵犯人民的权利,因而,宪法对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予以严格的规范是民主制度的应有之义。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国家机构的相关理论,明确各类国家机关的性质、宪法地位、职权及法律限制,并对其立法含义与立法目的形成深刻认识。
教学重点 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活动原则
2.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特点
         3、本章以学生自学为主
教学内容
一、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体系
国家机构是指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各种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是国家 存在的物质形式。
我国国家机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国家职能、保障人民权利的工具。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律规范下的民主的辩证统一。它有效地保证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活动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的实现。
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3.责任制原则
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它是指每个国家机关都要负责任。 我国国家机关的责任制分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两种责任制都是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权力运行中的表现形式。
4.精减和效率原则
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减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5.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相应的程序制定法律、 执行法律、遵守法律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等。国家机构贯彻法制原则,就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都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二、中央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 大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
(2)职权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③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领导人;
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⑤最高监督权;
⑥其它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
(3)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是合议制机关,举行会议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
全国人大会议形式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等。
工作程序。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议案的通过一般要经过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的程序。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的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职权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行使国家立法权及解释法律;
③国家生活中某些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④对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权;
⑤对其它国家机关工作行使监督权;
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关,它必须以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委员长会议两种形式。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工作程序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议案和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的程序。
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可分两类:
(1)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它是由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构,其任务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的辅助性工作机构。目前设有八个专门委员会。
(2)临时性委员会。是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 题的调查委员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权利:第一,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对重大问题的讨论表决;第二,提出议案; 第三,提出质询案或询问;第四,人身特别保障权;第五,言论和表决免责权;第六,享有适当物质补助和便利。
代表义务:第一,积极参加人大的各种会议;第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法律的 实施;第三,保守国家秘密;第四,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护密切联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国家主席同最高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2.产生和任期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第二,必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
第一,发布命令、公布法律;第二,任免权;第三,外交权;第四,荣典权。
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副主席的职权,但是明确规定了副主席的法律地位,即副主席协助主 席工作。此外宪法对主席的继任和补选作了明确规定。
4.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制度的特点
第一,不再负有行政领导责任;
第二,不再统率武装力量;
第三,提高了当选年龄;
第四,实行了任期限任制。
(三)国务院
1.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由于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所以国务院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和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 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1)国务院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其内容有:第一,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第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第三,总理主持召集国务院两种会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由总理作出最后决定;第四,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等,均由总理签署。实行总理负责制,有利于提高国务院工作效率,适应其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国务院会议形式。一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人员组成。一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4.国务院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决定、命令的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
(5)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5.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各部、各委员会是分管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部、委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最高的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它由最高权力机关产 生并向它负责,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2.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 人大选举,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命。
3.领导体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负责。
三、地方国家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
(2)组成和任期
(3)职权
①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
②决定地方性重大事务;
③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④行使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⑤省级、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⑥其他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2)组成和任期
(3)职权
①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②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决定权;
③监督权;
④人事任免权;
⑤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⑥其他有关职权。
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代表权利
(1) 提出议案、批评、建议权;
(2)质询权;
(3)人身特别保护权;
(4)发言和表决免责权;
(5)物质上便利和补贴权;
代表义务
(1)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2)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3)宣传法律和政策,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1.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服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 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3.职权
(1)执行权和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等。
(2)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内各项行政工作。
(3)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它们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决议。
(4)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依法保护公有制财产,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保障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权等。
(6)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4.领导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 负责制,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他们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5.派出机构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自治机关的概念和性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们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其产生、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相同。另一方面,自治机关依法享有自治权,在组成上宪法和法律对此也有特殊的规定。
2.自治机关的组成和任期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组成上,既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又要贯彻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体现民族自治特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以及居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的公民按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组成。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一律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也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3.自治权
(1)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上级的决议和命令如不适合本地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的,有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自治权行使方面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特点制定的,有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3)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
(4)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
(5)管理本地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的自主权;
(6)依照宪法规定,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一)人民法院
1.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是:审判政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组成和任期。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选举院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各级人民法院的任期与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审级制度和审判工作原则
(1)审级制度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2)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设立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机构。
(3)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②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③公开审理原则。涉及国家、个人秘密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④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⑤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⑥合议制原则。
⑦回避原则。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1)组织系统
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2)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实行双重领导原则,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组成和任期
(1)组成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批准任命。
检察委员会。
(2)任期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同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职权和工作原则
(1)职权
①行使检察权。
②进行侦查。
③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其侦查 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⑤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所及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工作原则
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③依靠群众,实行专门的业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
④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三)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相互关系
1.三机关关系的宪法原则
宪法规定,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有效地执行法律。
2.三机关相互关系在办案中的表现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应报人民检察院审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有权监督;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可以要求复议,如要求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报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将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报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免于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自行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3)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立即受理,反之,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可依法提出抗诉。
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9学时)
教学目的 保护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以人权为基础形成的宪法权利是宪法教学的最重要内容。学习本章内容,要求学生全面掌握人权和公民权基本理论,充分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与特点,强化权利意识和宪政民主观念。
教学重点 1.人权和公民权基本概念
2.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内容和特点
教学内容
一、公民、国民和人民
(一)公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概念的历史起源。
公民概念的政治和法律意义。
(二)国民
国民,通常与“公民”相通用。在有的国家,如日本,国民的概念与公民有严格区别。国民是指具有国籍的人,而公民是指达到法定年龄享有公民权的国民。
在我国,民国初年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民”概念使用比较广泛;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后,引入“公民”概念,二者混用;1953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颁布后,法律用语均使用“公民”一词,“国民”概念不再使用。
(三)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性质不同;2.范围不同;3.政治后果不同;4.人民是群体概念,而公民是个体概念。
二、权利、义务、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进行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进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它是普通权利的主体、核心和基 础。基本权利具有政治性。
基本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最起码的义务。基本义务中个别内容的履行附带 有政治条件。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1)政治性;(2)基础性;(3)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三、人权和公民权
(一)人权的概念及其历史演变
本人认为:人权是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依靠法治手段,为争取人的全面自由解放而获得的利益需要和民主要求。
(二)人权与公民权的联系与区别
公民权,是人们对宪法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通称。
联系: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公民权是人权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区别:(1)性质不同;
(2)形式上不能简单等同;
(3)人权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和时代性。
(三)我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基本政策
1.保护和发展人权是我国政府的基本国策;
2.人权首先是指生存权和发展权;
3.主权高于人权,不能以人权为由于干涉别国内政。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含义:
1.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2.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违法时受法律的平等追究;
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性质:平等权是适用法律平等,是守法平等,而不是立法平等。这是我国宪法平等权与资产阶级宪法平等权的根本区别。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政议政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对国家重大问题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第36条,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 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
(1)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3.为什么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首先,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和过程。现阶段宗教有 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其次,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解决的最好办法是进行说服教育,而不能简单地强制取缔。第三,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特点,要慎重地对待宗教问题。
(四)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同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这类权利有如下内容:
1.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参与经济活动和获取法定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以及获得物质帮助权。
(七)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其中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八)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 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这一规定不仅是指导婚姻家庭生活的宪法原则,也是社会生活的道德规范。
(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华侨、归侨、侨眷的概念。三者权益保护上的立法区别。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任何公民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党和国家的安全利益,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就是要保证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和不被遗失。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爱护公共财产,既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又是对公民的一项道德要求。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进行社会生产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它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公民必须履行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公共秩序即社会秩序,它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遵守 的社会生活准则。因此,遵守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社会公德即社会公共道德,它是评定人们行为的是非标准之一。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尊重 社会公德义务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这是现行宪法新增加的义务,是针对在实行对外开放策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所作的重要补充。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
1.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父母有抚养教育末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受教育的义务;
4.劳动的义务。
六、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立法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其表现:一是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二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其表现:
第一,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
第二,国家机关适用法律对公民一律平等。
第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1.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是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出发的。具体表现:
第一,凡客观需要又可以实现的,就予以规定。
第二,根据实际情况,能做到的就规定,做不到的就不规定;能实现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
第三,权衡利弊,不宜规定的,就不规定。
2.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
(四)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 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我国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其表现为:
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
3.某些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
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七、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原则
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总的指导原则。具体表现为:
(一)自由和权利是相对的,有限制的,绝对的自由和权利是不存在的。
(二)自由和权利行使的程度,归根结底要受到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程度的制约,不能超越经济文化发展水平。
(三)自由和权利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真正 的权利和自由。
八、外国人的权利保护
(一)国家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外国人的概念
2.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3.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外国人的受庇护权
1.受庇护权的概念
2.我国宪法规定的外国人受庇护权的法律含义
课堂讨论
1.我国人权保障在制度建设层面存在的问题。
2.如何强化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意识?
三、      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1、前期课程:法理学、民法学
2、后期课程:刑法、外国宪法、中国法律思想史、经济法等
四、      考核方式
    期末闭卷考试
五、      参考书目
1、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蒋碧昆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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