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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关于评选2009届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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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校区):
    根据川教〔2008〕40号文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并形成制度的通知》和《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荣誉称号评定条例(试行)》中关于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选规定,我们拟在本学期评选出全校2009届校级、省级优秀本专科毕业生并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好,积极要求上进,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2、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本科生曾获得校级四次以上(含四次)学习优秀奖学金、专科生曾获得校级二次以上(含二次)学习优秀奖学金和一次以上(含一次)荣誉称号(荣誉称号须是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省级优秀毕业生须获得一次一等奖学金;教育实习成绩优秀。
    3、本科生须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艺体类本科毕业生至少应通过四川省英语三级考试),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后参加考试的学生成绩须在425分以上,专科生须通过四川省英语三级考试;毕业时本科生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专科生能获得毕业证书。
    4、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二、评选要求:
    1、各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班级推荐,学院(校区)审核,公示一周后上报学校审批。
    2、时间安排:各单位应在2009年3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上交青年工作部学生教育管理科(纸质文档加盖鲜章)。
    3、评选名额:校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生总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生应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名额为1%(具体名额见附件三)。
    4、表彰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四川师范大学2009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推荐表样表
    附件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省优毕业生登记表样表
    附件三:四川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名单表(样表)
    附件四:四川师范大学2009届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附件五:关于非内设二级学院和联办单位学生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说明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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