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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赵万一:民法典背景下的中国公司法修改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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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主编、博士生导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赵万一教授莅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主题为《民法典背景下的中国公司法修改》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在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第七教学楼613模拟法庭举行,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新循担任主持人,法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共同参与,聆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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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赵万一教授立足于中国公司法已经通过了三审稿的背景,同时指出了公司法在修改过程中存在的相关争议,比如一些基础性的问题仍然没有取得共识等,以相对宏观的角度对公司法修改为什么要应该关注民法典、民法典对公司法修改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二者的关系三个方面展开了讲述。

第一部分,赵万一教授对公司法的修改为什么要关注民法典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其认为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的基本法,也是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企业等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关系的法律,应当注重与民法典的关系。随后,赵万一教授从我国民法典的独特法人制度出发,分析了我国法人制度设立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原因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继而点明法人制度所反映出的我国在民事立法方面的精神。接着,赵万一教授又以无效民事行为、比特币交易性质和广西北海的煤炭交易为例,深入浅出地说明了过于细分的部门法会导致实践运行困难的问题。加之,我国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典所展现出的优势地位,公司法的修改应当更加关注民法典。第二部分,赵万一教授从民法典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制度供给两个方面阐述了民法典对公司法修改可能产生的影响。首先,赵万一教授指出民法典的原则并非只是简单的具有宣示性,同时也具有指导性,进而在实践中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以公序良俗这一原则为例,赵万一教授生动说明了民法典中的民事原则对市场经济产生的实际影响,反映出公序良俗原则明确的社会价值目的。同样,这种情形也表现在公司法中,以公司法第16条为例,通过区分说明此条文性质上是管理性规范抑或是强制性规范来体现出民法典在实践中更新的精神对其他部门法产生的影响。随后,对于具体制度供给这一方面,赵万一教授论证了民法典第187条中深含的法律理念(即民事责任独立与民事赔偿优先)的落实过程,指出民事赔偿优先最初出现在2005年修改的证券法中,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由于证券法与公司法同步修改,这一规定被规定到公司法第214条,随后在进行侵权责任立法时,通过第4条把其上升为一般性规定。但是,这一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中或是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然而通过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民事赔偿优先与民事责任独立的理念会逐步落实。最后一部分,关于如何处理公司法与民法典的关系这一问题,赵万一教授强调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牵连度非常高,民法典中的很多制度都需要其他法律来细化。如果公司法不关注民法典中的相关制度规定,一方面有可能导致法律规定之间的不一致;另一方面,也无法充分发挥民法典对公司法的指导作用。因此,公司法与民法典之间需要充分联系与指导。

在互动提问环节,赵万一教授对多位同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耐心、详细的解答。通过这场讲座,与会师生对民法典背景下公司法的修改所呈现出的法学理论和热点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最后,这场持续了两个小时的精彩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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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