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委发﹝2010﹞7号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东校区党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员发展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四川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党员发展工作实际,在《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校委﹝2006﹞8号)基础上,特制定《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党员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学校希望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发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党员发展工作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加强指导与监督。同时,对违反党员发展工作程序,未坚持党员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党员和不履行党员发展工作职责等情况,学校将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
主题词:印发 党员发展 实施细则 通知 |
四川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 |
(共印50份)
附件: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
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党员发展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校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四川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和教学科研一线青年教师等高知群体作为重点发展对象。
第三条 党员发展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严格把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要将培养教育贯穿党员发展工作的全过程,要加强对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行为选择、群众民主评议和自我认知结合起来,确保党员发展的质量。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党员发展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党务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应用,按要求及时输入党员发展各环节的信息,审核、审批(包括入党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入党积极分子的审核、发展对象的审核、预备党员的审核、审批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党委组织部应对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的管理和应用进行督促、检查,以保证党员发展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与培养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对那些基本素质较好,有入党愿望,但不熟悉申请入党流程或自己认为条件不够而对申请入党有些顾虑的教职员工或学生给予及时和必要的帮助。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内容是: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优缺点,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怎样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入党,并附录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如本人政治历史复杂或有其他问题,要如实写清楚并有所认识。
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妥善保管,并做好保管记录。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与其谈话,了解其申请入党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同时帮助其分析存在的不足,使其明确作为一名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学生共青团员申请人需通过团组织“推优”的渠道,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对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在综合团组织“推优”意见、群众意见和党小组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报经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审定同意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入党申请人为非共青团员的,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可不经过团支部“推优”程序,但必须听取所在集体的群众意见(设立党小组的应经党小组推荐)。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特别是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并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优秀大学生和教学科研一线青年优秀教师吸收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选派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党支部应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自身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通过日常教育和选派到党校学习等渠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汇报思想,书面的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份。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切忌照抄照搬和假话、空话。培养联系人每一个月应向党支部介绍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培养联系人应实事求是地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上填写考察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做好新进教职工和新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及时转接和审核入党积极分子进校前的有关材料,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避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脱节。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或毕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完整地装入本人档案并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以便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继续培养考察。
第十四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吸收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的基础上,每学期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把表现优秀的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公示和材料预审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党校的集中短期培训并结业,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向党校上报其相关情况,经同意后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和书目,并给予必要辅导。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表现特别优秀的大学一年级学生和中青年骨干教师考察时间可适当放宽),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政审,由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将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在所在学院(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拟吸收入党时间;同时公布联系方式、接待方式和公示期限。公示情况应记录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内。凡没有《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或登记表中记录不全、不明确的均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学院(单位)党委(经授权的党总支)不得讨论审批。
针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基层党组织应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对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十九条 党员发展前要对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入党申请书;
2.《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3.党校《学员登记表》;
4.学习成绩单(至少提供最近两个学期的,仅限学生);
5.本人的思想汇报(每个季度至少一份);
6.《共青团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推优”对象审核表》(参见第八条);
7.政审材料(父母、配偶等的外调材料)(参见第十七条);
8.《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9.《发展对象简表》(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报送的学生发展对象的各种材料负责审查和预审;全校教职员工党员发展的预审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要指派专人(或组织员)负责学生党员发展的各种材料的预审等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按照每年党员发展指导性计划数在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和《发展新党员登记表》;教职员工党员发展材料预审合格后,在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和《发展新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二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l.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简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参加,并经过下列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两名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员、群众和进行公示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
5.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6.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个别因故不能出席、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统计在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党员数、赞成人数、不赞成人数、弃权人数)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同时将被批准人的主要优缺点等情况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连同本人的其它预审材料报学院(单位)党委审查、审批或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审查、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并要向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单位)党委和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党总支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和材料是否完备,“党务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和审核等步骤环节是否完成。学院(单位)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经授权的党总支审批意见,应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书记签名和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在检查年度党员发展指导性计划数和“党务管理系统”的填报数据后,加盖党委组织部公章(经授权的加盖“授权章”)。全校教职员工党员发展的审批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对新批准的党员,由党委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入党通知书》,党支部应派专人与其谈话并提出要求后,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单位)党委(经授权的党总支)必须在支部大会后三个月内,对拟发展对象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并报送党委组织部。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组织宣誓仪式的,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考察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半年递交一份书面汇报;培养联系人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要认真考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思想政治状况和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每季度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本人应提前一个月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对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缺点的改正情况,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及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及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进行转正公示(群众有反映尚未调查清楚或属实的,不予转正),并在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两个月内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和向上级组织报送相关材料。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经授权的党总支)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应履行下列程序:
1.本人按时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
3.支委会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并进行客观评价,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将决议内容填入《入党志愿书》;
5.将转正材料报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入党志愿书》;
2.预备党员书面转正申请;
3.《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
4.《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5.预备党员书面思想汇报(每半年至少一份);
6.《预备党员转正审查表》;
7.学生预备党员还应提供预备期的学习成绩(预备期内原则上无补考、无重修)。
第三十七条 学院(单位)党委(经授权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两个月内讨论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党员党龄从党员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全部入党材料存入学生或教职工本人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保存,如入党人不再在学校工作,所在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将党员档案放入人才交流中心等相关管理单位存档。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离开学校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以便对预备党员的继续培养考察。
第六章 党员发展工作的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基层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我校党员发展工作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对违反党员发展工作程序,未坚持党员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党员和不履行党员发展工作职责的组织或个人予以责任追究,严肃查处。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对党员发展工作的情况,每半年要自查一次。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年12月10日前,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第二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党委组织部每年年末汇总情况后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员发展工作的责任追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取消当年度党建工作评优资格、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党员发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甚至发展入党,或将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
2.将未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研究而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党员考察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未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或未按规定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进行考察且无考察记录,或考察材料不齐全;
4.未召开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而签署审查(审批)意见或没有预审权限的党组织未经上级党组织预审而发展党员;
5.未协助组织员或组织员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党委(党总支)对入党手续或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通过预审或预备党员的审批;
6.未按规定将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清楚前而予以发展或转正;
7.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学院(单位)基层党支部或党委(党总支)未在规定时间内讨论、审批和上报;
8.入党材料不规范或填写错误,特别是党支部、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在《入党志愿书》相关栏填写错误或书记未签名、盖章;
9.对工作变动、学籍异动、毕业离校的入党申请人、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未按规定及时转接其有关材料,或未按规定妥善保管申请人入党材料而无故丢失或故意篡改申请人档案材料。
10.未按规定及时在“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入党申请人相关信息、审核、审批等程序,或未经上级组织批准超指导性计划数发展党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同时废止《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校委[2006]8号)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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