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2011年3月30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多出精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特设立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设论文、专著两类。
论文类设一等奖5篇、二等奖15篇、三等奖20篇。
专著类设一等奖3部、二等奖10部、三等奖15部。
第三条 评奖条件: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应是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有重大影响,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四条 200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1978年至2007年公开出版且未申报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以及已申报过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未获奖但2008年以后又有重大创新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也可参加评奖,但各初评单位仅可推荐1部(篇)。
第五条 评选前由中国法学会在媒体上发布评奖公告。
第六条 申报方式以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集中向中国法学会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符合公告要求的申报者须经作者所在单位或该成果的出版者向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推荐。
第八条 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申报者需按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作者身份证明,填写和提交《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电子版及打印件,并提交成果原件及电子版。
第九条 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成立初评委员会组织初评。初评委员会由9至15名学者专家组成。初评委员会委员名单和评选规则须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十条 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应在初评后十日内将初评出的成果向中国法学会推荐。
第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设立由学者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对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申报的成果进行终评。中国法学会设立评选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分为若干小组分别进行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产生进入终评程序的成果。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通过各小组评选的成果进行终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获奖建议名单在中国法学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
第十五条 评选办公室受理对获奖建议名单的异议投诉。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复议。
第十六条 复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取消终评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由中国法学会批准、公布获奖者名单,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申报评奖的学者专家不得担任初评委员会委员、评选委员会委员和评选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 】
(微信扫描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