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西部法治论坛总第5期暨法律精英三人谈第1期顺利举行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控辩审”三人谈
活动首先由师大西部法治论坛秘书长
主持人
首先是李飞检察官站在检控方立场谈了他对新刑诉修改的感受。李飞检察官就自身经历谈到有幸经历了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两次修改中,人权保障都受学界关注,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也引起了众多讨论。在制度变革的过程中,随着刑事诉讼不在不断修改完善,作为强势公权力机关的法律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在变化。李飞检察官就这种变化表达了以下三点感受。第一个感受,法律人在法律面前的奴性,君子应有所敬畏。认为诉讼法律才是开展工作的依据,敬畏这些法律规定,是司法官所需要具备的基本的法律意识。第二个感受是证据意识的变化。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尤其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随着证据制度发生变化,法律人的证据意识也应该加强。公诉人追求的事实必须是以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证据是支持定罪量刑事实的依据。证据合法是保障、关键,否则证据的真实性很难保障。这其中,要重点针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且列举了由他经办的两个案件更加生动的表达了其观点。第三个感受是检察官要有开放的意识。检察官应以一种开放的意识面对法官尤其是辩护律师,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利、调查取证等权利,并且认真落实疑罪从无的制度理念。具体到工作中,要树立大控方理念,即检察院不单纯是控诉方,只有在跟侦查机关结合的时候才是。同时,我们也提倡刑法具有谦抑性,如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等。
其次是成安律师从刑事辩护角度谈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带来的变化。成安律师首先认为刑事诉讼法实施给刑事辩护带来的积极变化,比如在会见权、阅卷权等方面大多数案件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与过去相比也得到很大的提升。但同时,成安律师也谈到了当下刑事辩护仍存在的困境、问题,并列举了相关数据表示控辩审三方的关系不尽然协调,刑事辩护的效果或有效性问题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成安律师进一步认为,导致这一局面存在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权利保障并没有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根本性落脚点;旧刑事诉讼法制度惯性的延续问题,使得保障人权的制度与打击犯罪的理念出现矛盾,制度规定与制度实践的脱离,出现理论反对实践的情况;同时,公、检、法三机关的考核机制存在问题,导致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配合大于制约。此外,新刑事诉讼法制度规定刚性约束机制的缺乏,也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被规避适用。
最后是魏军法官从审判方的审判的视角就新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落实情况向大家做了介绍。第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全卷移送、法律援助等方面比较过去都有进步,但在审限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同时在证人出庭方面,无论是证人出庭的人数还是比率都很低。第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方面,相较过去,人权保障做的比较好,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的建立也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在案件审理过程,法官依照证据、法律定罪量刑的审判权也基本能够得到保障。第三,关于新刑事诉讼法试图确立的“庭审中心主义”尚未实现。从审判阶段来看,因全卷移送、证人出庭率低等原因,庭审中心主义没有得到完全实现,表现为证人出庭很少实现,、护律师申请证人出庭的意识不够强、法庭调查阶段质证的形式化和虚化问题严重,等等。
在互动环节中,同学们都积极踊跃的向三位主讲人提问,主讲人都一一耐心解答。其中有关律师调查取证的问题,引起三位嘉宾的激烈讨论。成安律师认为,在现实环境中,律师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较少调查取证;里飞检察官认为,今年以来,律师提供的证据的频率比往年多,但总体上,由于检察官拥有补充侦查权,除非律师提供的证据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关键影响,否则一般不会引起检察官的充分关注。并且介绍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强化了对证据了收集和审查。魏军法官认为,站在法官的角度是欢迎辩护人提交证据或申请调查取证的。但是,对于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有时候由于侦查机关过于强势,而无法获取,其中对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表现尤为突出。关于有听众提出的诱供问题,李飞检察官认为,完美的刑事案件只存在于教科书或造假的案件中,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官已经加大了侦查监督和证据审查的力度;成安律师认为,诱供涉及到被告人供述自由权的保障问题,但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刑讯逼供问题的治理更为迫切;魏军法官认为,处理诱供的问题关键在于认定,即诱供的认定标准问题不好把握和操作。
在活动的最后,主持人
本次活动历时两个半小时,学生们都获益匪浅并且大受鼓舞。观众们反响热烈,纷纷表示此次学术活动拓展了同学们的法律实务知识,使得他们对法学实务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并有人表示希望以后多举行这样的活动。最后,讲座在一片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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