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速录实验室是学院师生学习速录,训练和提高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由法学院实践教学中心负责管理,学院师生使用需填写使用申请表,校外单位使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使用人员使用完毕应登记使用情况。
第二条 使用人员要爱护设备,按照操作说明正确使用,不得破坏设备、踩踏桌椅。
第三条 使用人员应衣着整齐、举止文明,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吸烟、点明火、丢纸屑等,不得在桌子上乱涂乱画。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需定期维护实验室硬件和软件以及线路,并做好登记和向相关部门备案;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请专业人员检查维修,切勿擅自拆修。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需加强安全管理,使用完毕需及时切断电源,锁好门窗,确保设备和财物安全。
第六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实验室,管理人员需认真做好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内多媒体和音响设备需由管理人员操作,未经允许,使用人员不得擅自开关。
第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员有权采取制止违规行为、请出室外直至谢绝入场等处理办法;严重违规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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