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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关于设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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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关于设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实验室管理水平,加强全院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教学、科研有序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利益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学院决定成立法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全院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各专业实验室落实安全制度及其他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相关事宜。

一、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采取双组长制,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与实验室工作、学生工作的党政副职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实验室主任、实验课程骨干教师担任。秘书由实验室专职教师担任

组长:唐青利、唐稷尧

副组长:张晓灵、陈山、张宏英

成员:杨番、李明华、李文汇、苏镜祥、郭琦、刘洲、刘冬

秘书:鄢玲

二、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组长为会议召集人,必要时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组长受组长委托可以召集会议。

2.每学期召开一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总体协调和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特殊情况下组长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3.法学院各实验室是领导小组的执行部门,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组长直接领导下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的决议。

 4.秘书协助组长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成员通报。还应负责建立、保存包括各种原始记录、会议档案。

6.组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委托副组长临时主持领导小组的工作。

7.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向学院负责,有责任向学院报告工作情况和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三、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落实与贯彻执行国家、四川省教育厅及我校的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2.组织完善、制定、审核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完善实验教学设备的使用及实验废弃物处理的操作指导文件,制定应急处理措施、督导检查制度、审核并批准风险评估报告。

3.组织核查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环境、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维护,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环境条件及个人安全防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

4.组织核查实验室网络安全设备的配置和技术防护,确保实验室网络信息安全。

5.组织实验室专业人员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6.组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7.负责组织处理实验室安全应急事件,及时了解应急情况事态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发布应急命令,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负责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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