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法
英文名称: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课程编号:0200722020
学时数:34
学分:2学分
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新编婚姻家庭法》(陶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2004年2月第5次印刷)
本大纲撰写人:李群生
第一部分 课程目的与要求
《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学科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是一门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
通过对本门课程的教学应使法律专业学生较为准确、完整、系统、全面的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知识要点,能够围绕现行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体系,着重了解婚姻家庭具体法律制度的理论及应用,学会分析实际问题的方法,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第二部分 教学的基本内容和学时分配
第一编 总 论
教学要求:从宏观上分析,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10学时)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4学时)
重点问题:婚姻家庭的概念、国家形态下的婚姻家庭制度、亲属、亲系与亲等。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
(一)婚姻与家庭
(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一)关于“前婚姻社会”
(二)群婚制与对偶婚制
三、一夫一妻制的产生
四、国家形态下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二)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
(三)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亲属关系
一、亲属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二)亲属的分类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二)亲等
三、亲属关系的伦理社会及法律价值
(一)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
(二)亲属关系的社会价值
(三)新属关系的法律价值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内容
(一)婚姻家庭法与婚姻家庭法学
(二)婚姻家庭法的内容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二)近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专门法律的制定与发展
(二)婚姻家庭法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渊源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6学时)
重点问题: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特点
(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
(一)婚姻关系主体
(二)家庭关系主体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一、婚姻家庭法律原则概况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一)基本原则
(二)特别原则
(三)辅助性规范
第二编 分 论
教学要求:深入理解并掌握结婚法、夫妻关系法、离婚法、亲子与收养法、特殊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救助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及具体内容。(24学时)
第三章 结婚法(4学时)
重点问题: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程序、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第一节 结婚法概述
一、结婚制度与结婚行为
(一)结婚制度
(二)结婚行为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结婚制度的一般分类
(二)个体婚制下的结婚形态
第二节 结婚实质要件
一、结婚的积极要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达到法定婚龄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消极要件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三、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二)婚约在我国的地位
(三)解除婚约的法律问题
二、结婚程序
(一)概述
(二)我国的结婚程序
三、事实婚与同居
(一)事实婚与同居
(二)事实婚的效力
(三)几种事实婚介绍
(四)我国法律对事实婚茵的态度
(五)关于“同居”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一、婚姻的无效
(一)概述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三)婚姻无效的宣告
二、可撤销婚姻
(一)概述
(二)我国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三)撤销程序
三、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宣告溯及既往
(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父母子女关系
四、历史上和国外有关法律规定简介
(一)概述
(二)当代外国的无效婚制度
(三)当代外国的可撤销婚制度
第四章 夫妻关系法(4学时)
重点问题: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夫妻财产制
第一节 夫妻关系法概说
一、夫妻关系和夫妻关系法
(一)夫妻关系简述
(二)法律对夫妻关系的调整
二、夫妻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一)“夫妻一体主义”与“夫妻别体主义”
(二)中国历史上的夫妻关系立法
(三)新中国的夫妻关系法律原则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
二、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一)同居与忠实义务
(二)姓名权
(三)自由权
(四)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的财产所有权
(一)夫妻财产制概说
(二)我国夫妻财产的立法沿革
(三)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四)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二、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三、夫妻遗产继承权
(一)夫妻遗产继承的概念
(二)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内容
第五章 离婚法(4学时)
重点问题:婚姻终止的概念、离婚和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协议离婚的条件,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离婚法概说
一、婚姻的终止与离婚
(一)夫妻一方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终止
(二)离婚引起婚姻关系终止
二、离婚制度的沿革
(一)历史上的几种离婚制度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历程
三、离婚的分类
(一)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
(二)诉讼离婚与非诉讼离婚
(三)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
第二节 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法律评价
(一)协议离婚概述
(二)离婚合意
(三)协议离婚的法律评价
二、离婚协议的形成
(一)自愿协商
(二)第三方介入
三、协议离婚条件
(一)行政登记离婚条件
(二)诉讼调解离婚条件
四、行政登记离婚的程序
(一)行政登记离婚的管辖
(二)申请与受理
(三)审查与撤回
(四)登记与发证
(五)离婚登记后的有关问题
第三节 裁判离婚
一、裁判离婚及其基本原则
(一)裁判离婚的概念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二、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概括性条款
(二)列举性条款
(三)补充性条款
三、我国裁判离婚的程序
(一)起诉
(二)审判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人身关系
(一)配偶身份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
(三)姻亲关系
二、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离婚后住房问题的处理
(三)债务的清偿
(四)离异父母与子女的财产关系
(五)经济补偿
(六)生活帮助
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收养法(4学时)
重点问题:亲子关系的发生与变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亲权的基本内容,收养的概念和特征、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
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说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
(二)亲子关系的种类
二、亲子关系的发生与变更
(一)父母与婚生子女
(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
(五)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
(四)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节 亲权
一、亲权概述
(一)亲权的历史沿革
(二)亲权的概念和意义
二、亲权的基本内容
(一)人身方面的内容
(二)财产方面的权利
三、亲权的行使、中止、消灭与被剥夺
(一)亲权的行使
(二)亲权的中止
(三)亲权的消灭
(四)亲权的被剥夺
四、我国亲权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收养法
一、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的特征
(二)收养的历史沿革
(三)收养法的性质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三)关于保密收养秘密的问题
三、收养的效力
(一)收养的机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销效力
(三)收养关系的无效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收养关系的终止与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监护与扶养法(4学时)
重点问题:监护的概念、我国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一节 监护法
一、监护概述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法律关系
(三)监护的性质和监护制度的发展
二、监护的设立
(一)监护设立的一般情况
(二)我国监护的设立
三、监护的内容
(一)外国法律关于监搞内容的一般规定
(二)我国法律关于监护内容的规定
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的变更
(二)监护的终止
第二节 扶养法
一、扶养法概说
(一)扶养的概念
(二)扶养的法律特征
(三)抚养关系成立的要件
(四)扶养制度的沿革
二、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一)扶养关系的发生
(二)扶养关系的变更
(三)扶养关系的终止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第三人的扶养行为
(二)影响受扶养权利实现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第八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救助法(4学时)
重点问题: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的概念及条件、程序、涉外收养的程序、婚姻家庭的司法救助
第一节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
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及法律适用
(一)涉外婚姻
(二)涉外扶养与监护
(三)涉外收养
二、涉华八百和港澳台同胞婚姻家庭关系及法律适用
(一)涉及华八百的婚姻与收养
(二)涉及港澳台同胞的婚姻与收养
三、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法
(一)概述
(二)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第二节 婚姻家庭救助法
一、概述
二、婚姻家庭社会救助
(一)社会救助主体
(二)社会救助的内容
三、婚姻家庭行政救助
(一)行政救助的主体
(二)行政救助的内容
四、婚姻家庭的司法救助
(一)民事救助
(二)刑事救助
第三部分
一、婚姻家庭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既互相独立,又互相联系;既互相分工,又互相补充和配合。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有着共同的目标与任务同时又因其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与其他法律区别开来。
1.婚姻家庭法与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俗称“母法”。宪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就是“母法”和“子结”的关系。我国宪法中,关于妇女,几章享有的权利、夫妻双方的义务使等一系列规定,是婚姻家庭法的指导思想和运作方向,也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依据和原则。婚姻家庭法根据这些原则来制定和操作,是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和系统化。
2.婚姻家庭法和民法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两者的关系属于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这一关系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1)民法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具有统管性,但就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来看,只能部分适用。因此,婚姻家庭法既遵行民法的一部分共性原则,同时又专门确立了自己的基本原则。(2)民法中的某一些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如民法中关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定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共有等规定,对婚姻家庭法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3)民法中的部分内容是专门直接针对婚姻家庭而作的规定,它们构成了婚姻家庭的重要渊源。(4)由于婚姻法立法在先,民法通则放在后,所以民法中的有些规定对婚姻家庭法又具有补充作用,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即是如此。此外,婚姻家庭法同一些民事单行法也存在着密切关系,如婚姻家庭法关于亲属继承权的原则性规定,在继承法中有更加明确系统的反映;婚姻家庭法确定的亲属身份,是继承法规定和调整继承关系的基本依据。
3.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实现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领域有不少方面与行政管理相联系,因而要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本身即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直接由有关行政法规范;违反婚姻家庭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行政法给予行政处罚。总之,婚姻家庭法在许多方面要依靠行政法的规范和操作才能保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活动是实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保证。
4.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关于处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性法律,它的司法程序方面保证民事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实体问题适用婚姻家庭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家庭法上的各项制度和原则的贯彻实施,都要依靠民事诉讼法从司法程序上加以保证。
5.婚姻家庭法与刑法
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国家确立的婚姻家庭秩序,既受到婚姻家庭法的保护,也受到刑法的保护。刑法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是婚姻家庭法的强力后盾,也是其他法律所不能代替的必要强制手段。
二、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1.前期课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
2.在课程是继承法、收养法、民事诉讼法的先行课。
三、考核方式
1.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课堂讨论、作业和小论文等),占总成绩的30%;
2.期末闭卷笔试,占总成绩的70%。
四、教学参考书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尹田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9
3.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
5.王战平主编:《中国婚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
6.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7.于静:《家庭法新论》,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
8.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9.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
10.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11.周洁主编:《女性婚姻的观察与思考》,中国文献出版社,1996
12.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81
1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
14.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
15.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
16.杜大宁编译:《美国的离婚再婚和同居》,新华出版社
17.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8.刘素萍主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19.张贤钰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
20.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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