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各校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关于同意四川省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函》(川教[2009]37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文件进行转发,并将学校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四川生源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贷款流程
第一,学生向学院(校区)申请后,到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证明;第二,学生凭该证明、学生证向县(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第三,与家人一起签订贷款合同;第四,凭贷款合同到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确认并登记;第五,学校计财处查收贷款;第六,学生资助中心通知学生到计财处打印缴费收据,第七,学生凭收据和贷款合同并领取补助。
三、工作要求
1、宣传动员。学生工作部(处)要通过各级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以校区为单位组织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学生开展政策宣讲,统一印制《生源地助学借款证明》和《学生生源地贷款手册》。各学院(校区)都要以年级为单位组织宣传动员、政策解读和需求调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校区)都要分别确定专人咨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和办事流程。
2、畅通信息。学校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学生生源县(市)主管部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信用社)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并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平台和数据库。
3、加强协调。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将相关政策宣传资料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学生,并将录取名册和学生就业去向等新信息送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贷款合同与学生信息确认后,将相关数据汇集到计财处和教务处,并负责审批学生补助工作。计财处在查收贷款后,负责及时消除学生欠费记录,发放学生专项补助,年终与银行或上级部门结算风险金,并及时将学生交费信息送达教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校区)。教务处要严格执行学生学籍注册、选课、考试和成绩管理等制度,负责相关学生学籍资料的更新。各学院(校区)凭学生贷款合同要予以接受报到,负责在校学生贷款资格的审核,并建立信息档案。
4、落实补助。学校安排专门经费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行到款补助制度,补助额度为到校金额的3%,其中学生占2%,学院占1%(专项工作经费)。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
通知》(川教[2009]38号)UploadFile/200931217479508.rar
1、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表格UploadFile/200936134656668.rar
2、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和表格UploadFile/20093613476380.rar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UploadFile/20093992339826.xls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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