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裁决”还是“吊死陪审团”?
——影片《十二怒汉》观后之三
王林敏
影片《十二怒汉》在模拟了陪审团如何超越合理怀疑的同时(本片中的合理怀疑没有被超越),也向观众展现了美国陪审团审议背后的运作机制及其规则。“如果你们能够提出合理的怀疑,从而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那么基于这个合理怀疑,你们必须判决被告无罪;如果,你们找不到合理怀疑,那么你们必须基于自己的良知,判处被告有罪。但是,你们的决定必须一致。”法官的这个指导,归结成一点就是陪审团审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一致裁决规则。如果说“超越合理怀疑”是陪审团审判的一个实质标准,尽管这个标准有点模糊之处,那么,“一致裁决”就是陪审团审判的形式标准,这个标准是个硬性标准,没有丝毫的含糊之处,它是陪审员内心确信的外在表达。
若把陪审团评议比作是一个电路系统,评议内容以及超越合理怀疑的过程是里面的电流,那么一致裁决规则便是这个电路系统的电闸,只要这个闸门不关,电路系统就得继续工作,评议就得继续进行。可以想象一下,假如没有这个一致裁决规则,这部影片根本没有展开的机会。电影情节的每一次深入发展、每一次小高潮都伴随着一次表决,每一次表决都展示了一致裁决规则对电影情节的推动。电影开始时,表决的结果是11:1,有罪意见占多数,只有一位陪审员表示自己想“讨论讨论”;而当电影进行到一半时,表决的结果才达到8:4,有罪意见仍占多数。如果按照我们平常理解的多数表决原则——比如2/3或者3/4——那么这部电影早该结束了。一致裁决的妙处在于,它能够让每一个人都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见,不论哪位陪审员有合理怀疑,其他人都得认真对待。电影的展开很简单,似乎带有几分调侃而又有几分严肃。8号陪审员说:“我只是想谈一下……十一个人都认为他有罪 ,我真的很难再举起手,送这个孩子上电椅而完全不讨论这个事情……”其实这是个很严肃的话题,因为,陪审团的义务就是要评议。显然,他的说法很有道理,体现了一个公民的良知和陪审员的责任感。但是,如果没有一致裁决规则,那么8号陪审员的谨慎是无济于事的。而根据一致裁决原则,其他人要想早点离开,就必须倾听他提出的疑点,对他进行说服,或者自己被他说服。
实际上,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在多数裁决与一致裁决这两种不同的表决机制下,说服过程之间的细微差别以及少数意见的被尊重的程度。在多数表决规则下,多数意见相对容易达成,达成多数意见后,少数意见就可能处于被忽略的状态,那么,评议过程将被终止,如果陪审团继续进行评议以便说服少数意见,那么对于多数意见而言,这不是个义务而是个选择;因此,说服并不是必须进行的,有可能是出于“礼节”或者对于少数意见的尊重,多数意见对少数意见的说服仅有象征意义;对于少数意见而言,他们不会认为正义得到了实现。而一致裁决规则下,情况就不同,多数意见必须重视少数意见,必须进行说服,否则陪审团审议将陷入僵局,所以,说服是个义务;因此讨论必然是激烈的,因为,要想改变别人的确信,必须有理有据;而在某些情景下,比如在这部影片中,要发现细节并进行论证,有可能只有天才才能够做到。但是,只要有不同的理解,就要发生争论,因为,就“可能性”而言,有些问题是没有定论的,只好用“可能”来予以搪塞,而说某件事是可能的,往往又是很有道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的讨论几乎必然是激烈的争论,影片很好的展现了这一点。
假如,仅仅是假如,影片中暴跳如雷的3号陪审员和一心只想着球赛的7号球迷陪审员就是确信被告有罪而无法被说服;或者8号陪审员是个反对死刑的人,无论如何也不肯投“有罪”票而将被告送上电椅,怎么办?比如7号球迷在第一轮表决之后便声称:就是谈上100年,我也不会改变想法;当表决结果达到6:6时,10号陪审员语出惊人:我得告诉你(8号陪审员?)我们无法做出结论,我准备宣布本案为悬判。7号球迷马上附和:我同意,把那个孩子交给下一批陪审员审理。而在形成4:8判决、有罪意见为少数时,暴躁的3号陪审员也威胁要形成悬判。当陪审团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就意味着本次陪审团审判的流产,人们形象的称之为“吊死的陪审团”。而类似3号陪审员,如果为了自己的偏见或者某种信仰而不顾是否有合理怀疑均不肯改变自己的判断,如果他是故意的,那么可以认为他是要“吊死陪审团”。吊死陪审团的情形很多,如意见分歧双方认为就“合理怀疑”达不成一致,就可以宣布为悬疑;如果有的人持有某种特殊信仰,例如反对死刑、反对堕胎等,就有可能存心吊死陪审团。因而避免此类人选进入陪审团,就是控辩双方在选择陪审员时,必须加以注意的要点。
实际上,电影导演早已经设计好了解开吊死陪审团的绳子的办法。实际上,电影中那个电风扇很有象征意义,当它开始转动时,7号陪审员兴奋的喊了一句:哈,出现转机了。这本身就是一种暗示,陪审团不会被吊死。8号陪审团并非胡搅蛮缠之徒,在一轮评议过后,他也没有提出有力证据,对方也没有说服他,为避免不快,他提出一个解决方案:他放弃表决权而让其他11人以书面的方式秘密投票,如果达成一致,那么他就不再坚持自己的意见,也就是说,他主动的放弃了勒死陪审团的机会。最不负责任的是7号球迷,他的耐心达到了极限,只是因为厌倦于争论,他决定寻找点突破,所以投票赞成“无罪”。这种情形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否会发生,笔者没有这方面的资料,不好随意下结论。影片最后,评议结果达到3:9,无罪意见形成多数,但是陪审团讨论形成僵局,认为被告有罪的少数意见不肯放弃自己的确信,而认为被告无罪的多数意见一时又无法说服,面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困局,多数和少数达成了一个时间限制:讨论到七点钟,时间一到,马上表决,无论这个案子是否形成悬判。而3号陪审员表示,只要女街坊的证词出现合理怀疑,他就改变立场。于是,影片早就埋下了陪审团不致形成僵局的伏笔。
实际上,达成一致裁决最为关键的因素还是要排除合理怀疑,通过激烈的辩论进行说服,而不是预先依凭偏见形成确信,然后顽固的坚持到底。影片中显示,达成一致裁决、避免僵局的另一个陪审团审判规则是:表决不需要理由。也就是说,陪审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不需要充分的理由,他有权利依据自己的判断、根据自己的良知形成内心的确信。内心确信,是个很玄虚的名词,没有什么准确的测量和判断标准,把这个要素引入司法实践,的确需要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因为,这一点意味着代表公权力的起诉的一方可能要付出艰巨的的努力才能让陪审员相信自己提供的全部证据。比如与中国的刑事审判比较,美国的检察官要说服的不仅是法官,还有陪审团的12个人;而中国的检察官只要说服法官就可以了。而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一个标准,比较容易把握,据说可以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如果表决需要理由的话,那么8号陪审员可能根本无法推动陪审团继续评议,因为,他需要陈述自己的理由,以便说服对方,而不经过讨论就能发现疑点,基本上很难。相反,表决不要理由,意味着是多数意见要说服少数意见,每个人都要陈述自己的意见,当然也可以不发表意见。根据电影中的信息,表决不需要理由并不是绝对的只有优点而没有缺点。比如,7号陪审员,就极其随意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当然这会遭到同仁的质疑,而且很严重的质疑。这个细节表明:你可以不说出理由,但是不能说出不负责任的理由。
而要排除合理怀疑,则必须保证陪审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影片中的9号陪审员即那位年龄最大的老人,在表达自己的意见时,被3号陪审员粗暴的打断,引起他人不满,6号壮汉甚至以人身攻击相威胁以维护老人的发言权以及尊严;而另一次发言又被10号陪审员粗暴打断时,老人气急败坏:“如果我再年轻几岁,我非……”同时,陪审员有义务认真听取他人的发言,当9号陪审员发言时,7号陪审员去了洗手间,从而引起老人的强烈不满:“你没有权利不听我的发言!”认真严肃的讨论,必须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认真的听取他人的观点,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说服、有效的排除合理怀疑。
总之,如果把陪审团审判制度本身看作是一个系统,那么,这个系统运作过程中的任何一个小小的细节都值得仔细关注——如果我们想从美国的这个制度吸取灵感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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