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合理怀疑”
——电影《十二怒汉》观后之二
王林敏
正如影片中的法官所言,陪审团要评议的是一宗一级谋杀案。此案已经经过六天法庭审理,陪审团因此也已经经受了六天煎熬。案件中的关键证据都已经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似乎已经没有什么疑点存在,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达到了应有的证明力度。所以,并没有经过正式的评议,陪审团的第一次投票便出现了惊人的一致:12名陪审员中有11人确信被告有罪,只有一名,即8号陪审员坚持认为,辩方律师未能尽到自己的职责,被告没有经过完整的交叉询问,一些小细节被忽略了,因而未能排除他的合理怀疑;他想提出一些问题让陪审团讨论一下,尽管这些问题可能并不重要。具有合理怀疑,是陪审团评议得以启动的基点:任何陪审员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疑点,这是陪审员的法定权利。法官在其指导词明确要求:如果你们能够提出合理的怀疑,从而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那么基于这个合理怀疑,你们必须判决被告无罪;如果,你们找不到合理怀疑,那么你们必须基于自己的良知,判处被告有罪。可见,是否能够超越(排除)合理怀疑,是陪审团评议的核心,直接决定陪审团的裁决结果。本片可以说是诠释陪审团评议中所谓的合理怀疑及其(是否)排除的经典制作。
排除合理的怀疑,在字面上看来,远没有中国司法坚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样容易理解。何谓“合理怀疑”?对于习惯下定义的人而言,问这样一个问题再自然不过了。但是,此处笔者不打算详细讨论“合理怀疑”的定义或者寻找一个定义。“合理怀疑”作为一个概念他的“能指”和“所指”对于不同人而言,并不相同。窃以为,理解这个概念的关键之处在于对何谓“合理”的把握,但是,这是一个抽象的、可操作性不强的、理念性的标准,只可意会、难以言传。通常的理解是:正常的、不带偏见的陪审员,在听取了对所有证据的交叉询问后以及控辩双方的整个证明过程以后,仍然不能排除对某些证据的怀疑,仍然不能确信被告有罪。这样的解释仍然没有令人明了什么才是“合理”。 “合理”的关键在于“理”,即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疑问,但是,要说明自己的理由。虽然陪审团表决不需要理由,但是,评议、以及说服别人以及被别人说服,都需要理由。因为陪审团表决必须达到一致意见,如果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就需要说服。只有结论(怀疑)而没有论证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是胡搅蛮缠。就如影片中的只会暴跳如雷的3号陪审员。因此,所谓排除(超越)合理怀疑,实际上是一个说理过程,而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尽管如此,对于何谓“有理”,则可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就要看谁的说服能力强了。
例如,对于本案的谋杀动机,陪审员之间就出现了不同的理解。邻居作证说,听到父子二人吵架,死者(父亲)打了儿子。有的陪审员认为,这就是儿子产生杀害父亲的动机的诱因。但是,8号陪审员则认为,这个动机根本不够强烈,因为,儿子经常挨打(自五岁时,父亲就经常对他饱以老拳),暴力对他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事情,两巴掌根本不足以引起杀父的仇恨。而4号陪审员则持相反意见,认为被打两个耳光固然不足以引起杀人动机,但是,这里有一个累积的过程,任何人的忍耐都是有极限的,长期的暴力所形成的仇恨有可能在这一刻爆发。如果,质变引起量变是无可质疑的,那么,这个论点就很有说服力。但是,正如8号陪审员一直强调的,这仅仅是“可能”。而对于杀人动机的论证而言,他的怀疑显然是“合理”的:从常理而言,两记耳光不足以引起杀人动机。
比较有戏剧性的是作为证据的杀人凶器:那把折叠刀。被告承认他买了一把折叠刀,而同样的一把刀就插在他父亲的胸口上。在4号陪审员眼中,凶器是一项强有力的证据,8号也是这样认为,只不过他得出了相反的确信。4号陪审员的推理是:一、8:00,被告挨打,走出家门;二、他在附近的杂货店买了一把刀;这把刀子的刀柄上刻了漂亮的图案,刀锋与众不同,而且店主说,他的店里只有一把这样的刀子;三、8:45,被告在酒店碰到了一些朋友并一起聊天,9:45离开,他的朋友看到了折叠刀;四,这些朋友在法庭指认,凶器就是那把刀;五,10:00左右,被告回家,11:30左右出去看电影;凌晨3:10回家,发现父亲已经死了,他遭到逮捕;被告说,刀子丢了,11:30pm到3:10am他没有见过刀子。4号陪审员认为,鉴于没有人见到被告离开家,他也没有看过电影,因为他完全不记得电影的名字;所以他一直在家里,用这把刀子杀了父亲。而8号陪审员则认为,被告的刀子很可能是丢了,很可能是别人用相同的刀子杀了他父亲。8号陪审员不断强调:这是有可能的。4号陪审员坚持凶器的特殊性,他不认为有这种巧合,竟会有相同的刀子;他认为那把刀子是唯一的。而8号陪审员当场掏出一把与凶器一模一样的刀子:这是有可能的。在座的陪审员们都惊呆了,有的陪审员因为这把一模一样的刀子的出现而产生了动摇。虽然这把刀子不能证明被告无罪,当时,至少可以怀疑,有可能是其他人用相同的刀子杀了死者。的确有这种可能。但是,4号陪审员说的也很有道理:可能性不大。
陪审团接下来讨论楼下老邻居的证词:他听到的和他看到的。这位老人自称听到了楼上父子的争吵,听到被告说:“我要杀了你”,1秒钟后,他听到有人摔倒在地;然后,等他开门后,正好发现被告离开。8号陪审员首先对老人听到的事实进行质疑,因为,凶案发生时,街上恰好有一辆有轨电车经过,而根据常识,当有轨电车经过时,噪音极大,楼下的老人根本不可能听清楚楼上的声音。而3号陪审员拿出他特有的吵架般的声音说,被告是扯着嗓子表达他的意愿的;8号陪审员立即争辩道,在电车的噪音中,老人根本分辨不出是谁发出的声音。3号陪审员质疑,即使老人真的分辨不清是谁的声音,可是他为何要撒谎?这倒是个很尖锐的提问,因为,老人与被告无冤无仇。9号陪审员,也就是陪审团中年龄最大的,他认为他最为理解那位老邻居的感受,那位老人一辈子默默无闻,这是令人很伤感的事情,突然之间有人向他咨询意见,他不会轻易放过这样的机会。但是9号陪审员认为,他的证词并不能算是撒谎,或许他幻想自己听到了那些声音,因而他真诚的相信被告就是凶手。但是,无论动机如何,对老人所听的证词的质疑是一个强有力的合理怀疑。接着,8号陪审员论证,即使被告说了那句话,也不能作为杀人的证据使用,因为,要杀人的人是不会满街嚷嚷的,用句中国俗话来说就是:会叫的狗不咬人。接着,在5号陪审员的提示下,8号陪审员发现了一个更加重大的疑点:老邻居根本不可能在他所说的15秒钟内走出房间,并看到被告离开家门,他看到的可能仅仅是一个影子;因为他是个患过中风的瘸腿病人。8号陪审员当场做了演示,结果显示,即使他拖着一条腿用尽全力走完相同的距离,也不可能按照老人的描述在15秒钟内完成。所以,事实必然有出入。
被告提出的唯一不在场的证据是说案发时他在电影院里面看电影。但是4号陪审员怀疑这个证言,理由是他根本记不起他所看的电影的名称和主角的名字,无法说明所有的细节。由此,4号陪审员判断被告是在说谎,他根本不可能在在电影院里面。8号陪审员提醒说,警察在厨房里就询问他,而当时他的父亲正躺在血泊里,在这种情形下,忘记某些事情是很正常的。但是,在法庭上,他恢复了记忆。而4号陪审员认为那是律师帮他编的故事。但是,在8号陪审员随机的问了他几个问题后,从来不出汗的他也开始冒汗了。因为,他连几天前看的电影的名字和主角是谁都记不清了,而他是在很放松的情形下看电影和被提问的。所以,他对被告的怀疑并不充分。
陪审团最后评议的是被告家对面一位女街坊的证言,这是整个案子当中最为重要的证言。4号陪审员认为,目睹凶案过程的女士在法庭上做出的证词牢不可摧。凶手案发生的当晚,那位女士十一点睡觉,床就在窗户边上,一抬头就可以看到对面街区被告的房间;大约在12:10左右,她透过窗户和正在行驶的电车,看到了凶案的发生。当时,周围一片漆黑,但她清楚看到被告拿刀刺向他的父亲。从表面上看,这位女士的证词的确符合凶案发生时的场景:时间、地点、人物,一切都吻合。但是,还是有个疑点:她能够确切的看清么?在短短的10几秒钟内?视力正常的人也许可以做到,但是,证人恰恰是个近视眼。细心的9号陪审员提出了这一点。根据常识,近视眼晚上没有戴眼镜睡觉的。案件发生时,证人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带上眼睛。所以证人的视力就成为了疑点。4号陪审员被说服了。
8号陪审员的“合理的怀疑”最终没有被排除,成为陪审团的合理怀疑,因此,陪审团基于这些合理怀疑达成一致,裁定被告无罪。11号陪审员曾经对7号球迷陪审员说,看来你根本没有理解“合理怀疑”的精神,他没有继续说明“合理怀疑”所蕴含法理精神。但是,8号陪审员的一段话也许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九个人在赌一种可能性,或许我们错了,我们可能放纵了一名杀人犯;但是,我们有合理的怀疑,那是我们司法制度中非常珍贵的一部分,除非十分确定,陪审团不能判决被告有罪………作为中国观众,我们可以用心体会这段简短陈词的意义。作为一种反思,我又想起去年的那个杀人恶魔邱兴华,他的确是个杀人犯。可是根据他的家族史以及他的表现,可以合理的怀疑:他很可能患有精神病,有关的司法部门为何不把这个合理的怀疑排除一下,而让它永远成为一个谜团呢?所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精髓在于说服。没有说服、不能服人,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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