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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惩罚(唐稷尧 译)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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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Lawrence M. Fridam

                                                                                唐稷尧

 

对于普通美国人而言,法律制度中最熟悉的部分莫过于刑事制度。事实上,当一谈到法律或法律制度,映入人们脑海中的常常是那些刑事司法活动的种种外在表现——警察、法庭、陪审团、审判、看守所和监狱。几个世纪以来,有关法庭审判的戏剧总是为人们说深深吸引。今天,涉及犯罪与惩罚内容的报道不仅占据了报纸的头版,也是成百上千的电影、剧本和书籍的主题,正如著名的小说《审判》和《犯罪与惩罚》。相反,假如是一本名为《反托拉斯诉讼》或《被破坏的租约》的小说,没有人会认为值得一观。

刑事司法制度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简而言之,它大致包括这样几个部分:首先,将某些行为规定为不法或“犯罪”;其次,通过刑罚的威慑力来着手控制或阻却这些行为;再次,如果这些阻却机制失效,则逮捕并处罚这些不法者。该制度的某些方面为人们所熟悉,但在另一方面又是模糊的且被大量误解。

首先,什么是犯罪?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美国的每一个州,都有其自己的有关犯罪的“清单”,这个“清单”通常称为刑法典,它是其所精心编织的法律规范的一部分。它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刑罚。联邦政府也有其自己的刑法典,其特殊性在于,它不包含一般的犯罪,而只涉及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如走私、骗税,如美国的其他州,哥伦比亚特区也有自己的刑法典。

有一些犯罪可见之于各州的刑法典中,如谋杀、过失致人死亡、抢劫、擅入民宅、纵火等等。另一些行为则不是普遍规定的。佐治亚州法律就将偷窥或与之类似性质的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除此之外还有贩卖淫秽书籍、星期日鸣枪、非法使用信用卡、奸尸、出售燃烧瓶及其他许多类型的犯罪。

一个社会中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在另一个社会中并不一定也被视为犯罪。在前苏联,汇市投机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罪行。但在美国,这只是外汇交易商们庞大交易活动的一部分。对中世纪的蒙古人而言,向河水或骨灰小便是一种犯罪,而对美国人来说,最多会认为是一种令人厌恶的行为,但决不可能上升为犯罪。有关犯罪的界定还会随时间和环境而改变,在美国,个人拥有黄金曾被视为非法,但现在已不是如此。二战期间,工资与物价都被冻结,因此,物价超过最高限价视为犯罪,但今天已无此规定。

世界上有没有一些行为,它们为任一社会都普遍地视为犯罪?有,但又可以说没有,很难想像一个社会不禁止谋杀——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每个社会都有自己关于谋杀的定义。并不是每一个有预谋的杀人行为都成立谋杀罪,一个士兵在战时可以合法地杀人;公民在正当防卫中也可以杀死他人。杀婴儿构成谋杀罪,但堕胎却不是(许多人认为堕胎应视为谋杀)。在一些社会,为复仇而杀人或除掉给家族带来不名誉的人不被认为是犯罪。还有一些社会,杀死女婴或除掉那些无用的老人也不是犯罪。

刑法中的许多犯罪本身就是违背道德的行为。谋杀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如上所述,不同的社会存在不同的道德。同时,并不是刑法上的每一个犯罪都同样承载着道德的内涵。刑法典是一个庞杂的汇集。对大多数人而言,大量的有关行政犯罪和经济犯罪的规定他们并不知道。我们中间的多数人也许永远也不会触犯它们,因为这些规定针对的是很小的群体或特殊职业者,如药剂师、出租车司机或旧车销售商。另一些行为(如禁狩期猎鹿、采挖珍惜兰花、超时停车)的违法性是众所周知的,但它们都并不像谋杀行为那样违背道德感。它们之所以被视为犯罪是基于政府规定;而谋杀行为,即使不存在法律规范,(在某种意义上)同样是犯罪。换句话说,在人们的意识中、在人们的心里,它就是犯罪。

大量的传统犯罪(又称自然犯,译者注)都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一部分,无论它们在法典中的身份与地位如何,普通人都知道这是犯罪。即使他们不能理解法律的技术性规定和各种区别,他依然对谋杀行为的构成有一个粗略的认识。我们都知道蓄意杀人构成谋杀罪,虽然很少有人能分清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懂得“预谋”的法律含义,或者弄清什么程度下的心神丧失可以免除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惩罚的不同强度有赖于罪行的严重程度。这种严重性并不是犯罪活动与身俱来的,而是来自一种社会判断。在法律上,严重的犯罪行为称为重罪(Felony),相对较轻的行为称为轻罪(Misdemeanor),它们之间的界限由法律划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能被判处死刑或一年以上监禁的犯罪称为重罪,剩下的行为,除了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Petty acts),如交通违章、违反行政法规(它们被称为不法——Offence,都称为轻罪。对不法的处罚轻于犯罪,且给当事人以较小的耻辱感,存在因违章停车而被罚款的历史并不意味着拥有犯罪纪录。

我们为什么需要刑事司法制度,它有什么作用?简明扼要的答案是,这是一个保障法制与秩序的体系。刑事司法制度代替了私人暴力与复仇。社会将这种复仇的权力转交给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代替了原来的“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的状态。

任何社会都存在偏离主流规范的行为,都存在其行为不为社会(或其领导人)容忍的人。在结构简单的社会中,不存在职业群体和专门机构(如警察)来执行社会规范。人类学家E A Hocbel给我们描述了爱斯基摩人社会处理偏离性行为的机制。他们没有警察、法官和正式的法庭。当有人“越界”时,社会中的一些领导成员(或多或少是自我任命的),就会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由而惩罚越轨者,有时甚至处死“罪犯”。

显然,这种制度在我们这样复杂的社会中不能使用。刑事司法制度将这种暴力控制权从私人手中集中到政府手中,以保护大多数人能够对抗恶行与强力。它宣告了私人复仇、血亲复仇和私刑为非法。但同时,它也明显的为压迫与暴政开了方便之门,如所谓的警察国家;如果政府拥有了垄断的暴力,它可能会误用甚至滥用它,历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让私人暴力行为失去合法性并非一个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社会长期进化的结果,它体现为一个过程,从应然角度而言,时至今日它依然尚未完结。仍然还有人维护私人复仇的藩篱,就像Charles Bronson的流行影片《死之希望》所展现的那样。但是,今天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普通公民所扮演的角色已是微乎其微,这种活动正日益转到政府及专门人员的手中。

刑事司法制度最显著的作用是控制危险行为。当然,所谓危险与否是从社会角度来看的。另一个作用是确认和执行道德规范。为什么卖淫是犯罪?它并不谋杀行为那样的现实危险性;不像盗窃行为那样掠走人们的财物和金钱,威胁社会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也没有侵害家庭的神圣性。事实上,有些人认为应当将卖淫行为非犯罪化,因为它并不对我们的生命、健康、财产构成威胁。但另一些人则希望将它作为一种犯罪保留在法律中。他们坚持认为,卖淫是一种道德犯罪。而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宣示和执行道德规范。刑法典中包含着大量的与道德相关的犯罪行为,它们侵害了道德利益或者说侵害了一部分社会公众的道德感。

刑事司法制度也关注秩序于纪律。在繁华街道上超时停车或在另一方向的道路上无过往车辆时闯红灯都不存在危险性或不道德,在禁狩期猎鹿或捕捞过大或过小的鱼也没有危险性或违反道德。秩序一词暗含着理性的权衡。这个世界上已经没有那么多鹿和鱼,城市中也没有足够每个人使用的停车空间,我们需要一种规则来阻止对资源的过渡使用。

有关秩序的规则在我们社会中比比皆是。例如:在公共图书馆禁止喧哗。加入馆中就只有一两个人,这种行为并无损于他人;如果交谈者恰好谈兴正浓,也许也没有人会在意。但是,为了维护一种秩序,我们不得不约束这种行为,换句话说,限制或者完全禁止。一般的法律制度为我们提供类似的秩序,刑事司法制度则负责推行它。不遵守秩序将会受到惩罚,虽然不会像更严重的罪行那样被处以绞刑或长期监禁。

惩戒(Discipline)一词适用于反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有关公共秩序的规范,但尚处于不道德或危险的萌芽状态。有关禁止在公共场所醉酒的规定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过去许多年来,这种行为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医受处罚的“犯罪”。另一个例子是扰乱公共安宁。当然,在这里,危险行为与不受处罚行为的界限非常模糊,扰乱公众安宁可以包括从在街道上醉醺醺地唱歌到近似骚乱活动等各种行为。

也许,所有这些都可以用一个公式来总结,归纳为一个宏观的功能。它们使社会处于稳固的基础之上,保护社会的结构,确定和维护社会行为的边界。盗窃是一种犯罪行为,对它的处罚同时也就意味着社会为财产所有人提供一种特殊的服务。刑事司法制度维护着社会的财产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如同一幢房子中的守望犬,守护着屋中的家具、墙上的名画以及主人宁静而自足的生活。

因此,形式司法制度对任何社会制度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对于福利资本主义制度,它是重要的,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匈牙利、古巴,警察体制下的智利,种族隔离制度下的南非以及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下的伊朗、沙特阿拉伯,它同样也是社会稳定的支柱。无论社会制度性质如何,刑事司法制度都维护它。但这并不意味法律从性质上就是保守的,或天生就是社会变革的对立者。事实上,在美国,财富与权力结构的每一次稳定的变革都是通过像税法或其他一些立法活动完成的,这些变化在许多时候是轻微的,但它确实存在。法律制度并不反对一切变革,而只是试图控制这种变革的进程。它把变革社会结构和规则的某种手段打上公平、合法的印记,例如通过议会立法或法院判决。它反对另一种类型的变革行为并视之为非法,如暴乱、革命或抢劫银行。刑事司法制度是法律体系中强有力的饿手段,是对抗非法手段的主要武器。

在现代福利国家,刑事司法制度还在推行和执行经济法规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许多经济犯罪很大程度上并不具有危险性或令人厌恶,但却被视为违反有关法律秩序的行为。例如,在罗得岛州,无证捕捞龙虾或捕捞短于三英寸和长于十六英寸的龙虾(“从虾眼后面的小孔沿平行于甲壳的中轴线测量”)都构成犯罪。在联邦和州的法律中还可以找出数不清的其他例子。但为什么要将这些技术性的饿行政规范纳入刑事司法体系中呢?一个原因在于刑事司法制度是一种公共制度,它要求的是为公共利益而起诉。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公众”、“全体国民”或“政府”。诉讼是由政府发动并由政府支付费用。

这使得刑事司法制度在那种私人因缺乏足够的利害动因而不愿起诉的场合发挥重要作用。如果一个肉店老板在计量衡器上耍一点手腕,销售每一磅肉都从顾客那儿骗取一两个美分,恐怕没有任何一个顾客会为交易时所失去的利益而起诉,即使是起诉到小额权利法庭。但是,如果将这种计量欺诈规定为犯罪,政府则可以基于每个公民的利益起诉他进而控制这种犯罪。

传统上,有许多划分犯罪类型的方法。一种是看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我们称之为侵犯人身权的犯罪和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前者包括物理暴力因素:谋杀、误杀、强奸、绑架、抢劫、伤害。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盗窃(入室盗窃、公共场所行窃、冒充顾客在商店行窃、监守自盗)、诈骗、敲诈勒索、伪造(文书)、窝赃以及纵火(一种严重的、危害极大的犯罪,其发案率在大城市正在大量增加)。当然,还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妨害司法制度的行为,它们包括反秩序行为、脱逃、骚乱、拒捕以及作伪证。

我们也常谈到违反道德风化的犯罪,例如赌博、酗酒、卖淫以及滥用精神药物。在许多州,法律还禁止各种非自然的、不道德的性行为:乱伦、鸡奸、婚内强奸。还有所谓的违反行政法规的犯罪:违反计量法行为、销售假冒食品、托拉斯犯罪等等。这些行政法律规范在目前是一个迅速扩张的领域,它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结果,是社会中相互依赖感增加的结果,也是维护公共健康与安全的期望增加的结果。在环保方面,新的公共利益凸显出来,诸如对独特的田园风光和人文遗产的保护等。因此,法律禁止乱丢东西、禁止捕杀秃鹫、禁止破坏历史建筑。还有关于广告展板以及其他形式户外广告的规章。每个州还有自己独特的需要保护的利益,例如,在拥有热带海岸的佛罗里达,就存在禁止拾海龟蛋的禁令和保护海牛(一种可爱的对人无伤害的海洋哺乳动物)的详细规定。

在严重犯罪(重罪)中,财产犯罪占绝对优势。因该行为而被捕的数量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犯罪。在1981年加州的圣乔斯城,警察所逮捕的6034起重罪犯中,涉及入户盗窃的是1046起,一千多起是侵占、伪造文书、欺诈和窝赃。另外,因毒品犯罪而被捕的有1644起(其中359起为持有大麻)。1100起是针对人身的犯罪:46起谋杀和误杀、128起强奸,抢劫(416起)和侵害性攻击(553起)的发案率也十分显著,另有158起酒后驾车案、373起非法持枪案、157起因假释和缓刑考验期违法而被捕。除违法使用精神药品外,性犯罪及其他道德犯罪总的来说不显著。所有案件中,57起为非正常性犯罪,1起不合法性交(婚内强奸);26起淫秽、猥亵行为和4起惯赌。

当然,逮捕的数量并不能告诉我们到底有多少犯罪行为被报警或有多少最终被定罪。从有关被害人的研究中,我们可能会获得一些这方面的信息。该研究主要是调查社会公众,如果他们是犯罪活动的受害者,是否会向有关职权机关报案。在1977年加州的一次调查中,大约只有57%的强奸案受害者、33.6%的伤害案受害者、50%的入户盗窃受害人以及20.8%的亲属间的侵占案受害人会向警方报案。

逮捕率也受警方决定的影响。一般来说,警察会逮捕任何一个被发现的谋杀和入户盗窃行为的实施者,但不会逮捕每个超速驾驶者、赌博者或公共场所醉酒者。对于违反道德风化或公共秩序者的逮捕数的上下波动状况可能会较之上述犯罪更为剧烈。赌博行为总是随处可见,但在加州的圣乔斯市,1981年只逮捕了6名赌博者。在许多城市,警察对赌博、卖淫、吸毒以及其他一些犯罪行为一般总是视而不见或睁只眼闭只眼。直到有一天,丑闻突然从天而降占据了当地报纸的头版头条,由于公众的愤怒,对这些行为的扫荡随之而来,犯罪的逮捕量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徒然上升。


节选自Lawrence M.Fridam,American Law.chapter.9.Crime and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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