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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英见闻(曾文忠)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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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英见闻

曾文忠

 

经过雅思考试[1]、律所和省律协的推荐、全国律协的选拔、英国律协的考查和北京面试等一系列的程序,我获得了参加“中国青年律师赴英培训项目”即英国“法律大臣培训项目(Lord Chancellor’s Training Scheme for Young Chinese Lawyers)”的机会,完成了在英国一年的法律学习和律所实习。

 

 

Royal Courts Of Justice 皇家法院

 

“法律大臣培训项目”是源自于1989年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和事务律师公会联合成立的中国法委员会与中国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组织的中国青年律师培训项目,后因中国司法部与英国政府法律大臣办公室签定的备忘录而改为本名,由英国政府负责对项目进行资助,由英国出庭律师协会和事务律师协会具体负责项目的学习和实习组织工作,中国方面则由全国律协负责组织。项目的宗旨是使中国律师获得商法、刑法、诉讼、法庭程序及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实际经验,使受训者理解英国法律制度、欧盟法及国际贸易法等法律领域。该项目的学习由几部分内容组成,包括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学习语言和法律理论,在英国事务律师事务所和出庭律师事务所实习以及访问欧盟机构。

 

获准参加本项目后,于20086月经与全国律协签订培训协议,我们参训的中国律师从北京出发赴英国。当飞机飞过欧洲大陆和英吉利海峡时,瞭望机窗外滑过的起伏山脉和闪动着粼粼波光的大海,我的思绪也在活跃的勾画着伦敦、英国会给我的印象。然而,当我到达后,却发现很多东西竟与我想象的不同。

 

古老的伦敦。作为世界家喻户晓的大都市英国首都伦敦,在我想象的图画中是耸立的高楼,宽阔气派的大道,色彩缤纷的街景,一切都应留溢着现代时尚的元素。然而当其现实的图景映入我眼帘时,却是相反,绝大部分的伦敦城区并没有林立的高楼,而是充满古韵的砖砌楼房,街道也非常的狭窄和朴素,并没有到处悬挂和飘飞的楼面广告。这些楼房或建筑,大多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外表,主要都由红色或者灰色的砖块作为主要的建造材料,看上去都已显陈旧。在伦敦的城里,随处皆可看到上百年的楼房建筑,有的甚至有超过三百年或更长的历史。越古老的建筑似乎越自豪的在其楼基或门面上向参观者标示着其建造的年代,每当看到这些年代数字时,我都会习惯的在心中计算计算,常常不禁默默感叹。这些建造于数百年前的房屋,除了外表给你古老的印象外,其内在的质量确是仍然很好,内部经过现代的装修,便承载着一个现代国际都市的运转,伦敦的四大出庭律师会馆的建筑就是其中的一例。英国人祖辈们当时的建筑技术和长远眼光真是值得敬佩。

 

传统和文化。据介绍,为了保持伦敦城的这种历史感,伦敦市政府对在伦敦进行的修房造屋工程专门做了严格的规定,在新建或改建任何地方的建筑时,新修的部分必须保持与周围已有部分一样的风格,连砖块都要做成是原有建筑的砖块的模样。英国人对传统的尊重和保留竟至于此。这就是他们的性格,这种性格在英国人普通生活中的点滴细节和方方面面都会感受到,在一个英国人家里,若有一件祖辈传下来的家具,那定会被视为家中最宝贵的家具而被精心的保护起来。英国人始终坚持着其数百年的风俗礼仪和文化礼节,生活中无数的文明礼貌用语和谦谦绅士风度一直被英国人引以为豪。正是这一性格使英国在文化、教育、法律等方面都拥有悠久而厚重的历史,很多优良的传统一直传承至今,不断发扬光大并远播海外,从未间断。英国人珍视自己的传统,也一样看重其他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在我学习的大学旁边就是庄重而恢宏的大英博物馆,当我们初到学校时,接待我们的法学教授在介绍学校周围环境时就对我们调侃说,大英博物馆就在旁边,很多人到了伦敦都会很快进去参观,而每一个中国人,当步进中国馆后,不约而同的第一念头便是,想什么办法能把那一件件的文物珍宝搬回咱们的祖国啊。当我疑视着那件件精致华丽的唐三彩、价值连城的古玩字画,还有那稀世罕见的金缕玉衣时,心中确实涌起十分复杂的感受。有痛,有愤,也有感叹。是啊,英国人收集其他民族的文化遗产的方式曾深深伤害过我们民族,这些本应在我们祖国的土地上向世人展示的文化瑰宝,现在,我们却只能在重洋之外的异国他乡与之相逢。不过,冷静一想,面对诺大的博物馆里来自世界各个角落的文物土器和历史典籍,看着每天来自世界各国的成千上万的游客涌入博物馆观赏研究那些历史的证物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英国人对历史传统的尊重和对人类文化精神的崇尚。英国人把这些他们用各种手段弄来的古物数百年精心的保存着,而回想我们曾搞的破四旧运动,为那些不明不白被我们自己毁掉的历史遗物真是又生无比惋惜之情。其实我们有更加长远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只要我们自己尊重和继承发扬,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都有深厚的底蕴傲立于世界之林。

 

街道和市面。伦敦的街道非常的狭窄,相比之下,成都的街道宽阔多了,但伦敦的狭窄街道却不那么的拥堵,这一方面得益于人们遵守交通规则,另一方面,伦敦人即使有轿车,很多人都常常选择公共交通而不是驾驶私家车出行,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的压力,同时又减轻了对城市的环境污染。伦敦的市面很整洁,少有在建筑墙面和窗户悬挂粘贴广告的,这使在伦敦的大街小巷,游客都可以尽情观赏领略一座座古老建筑的艺术和魅力,置身伦敦的城里你即会感觉到置身于一座历史悠久的古老城市。我便常常利用午餐的空歇漫步于Lincoln’s Inn律师会馆的园子里,欣赏那红砖古屋与茵茵绿草坪构成的和谐图景。

 

优越的律师业。英国的律师业也如伦敦的建筑一样有很长的历史和自身的传统。据史料显示,从13世纪开始,英国即有了职业律师群体,当时分为职业辩护人和职业代理人,后来职业辩护人逐渐发展成为了今天的出庭律师群体(barrister),职业代理人与另一类专门做辅助性诉讼工作的法律职业者逐渐融合发展为当今的事务律师群体(solicitor)。所以,现在英国的律师实际上是由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部分组成。二者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出庭律师专门负责出庭参加诉讼辩护工作,而事务律师的工作主要是就一些非诉讼的法律事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就诉讼案件为出庭律师作前期的准备工作。另外,出庭律师一般不直接接触当事人,诉讼案件都是由事务律师交由出庭律师办理,与当事人打交道的工作都由事务律师完成,因此出庭律师的当事人实际上就是事务律师,事务律师的当事人才是我们概念中的客户。由于历史的原因,曾经出庭律师要比事务律师的地位高一截,出庭律师群体自身也觉得更有优越感。国内在翻译时有人还把出庭律师翻译为大律师,把出庭律师事务所译为大律师事务所。但是,发展到今天,前述情况都有了很大的变化。首先,通过改革,英国正在从制度上打破两种律师之间业务上的截然分工,现在,事务律师正在取得越来越多的出庭辩护的权利,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事务律师都享有一定的出庭资格,出庭辩护不再是出庭律师的独家特权,现在也有一些事务律师直接代理诉讼案件到法院出庭辩护,只是出于经验的原因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此类情况的比例还不大。另一方面,事务律师也在逐渐失去对当事人接触权的垄断,现在根据法律规定,普通的公民或者商事主体通过完成一定的登记手续后,即可以直接委托出庭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同时,就一些专项的法律问题,出庭律师也会给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咨询服务。因此,今天英国的两种律师行业在以分工为主的基础上正在不断的相互融合。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间也不存在孰高孰低之别。很多出庭律师还承认,事务律师在创收方面往往比出庭律师具有更大的空间,很多成功的事务律师的收入比相同资历的出庭律师要高很多。现实中的二者之间更是合作中求发展,有竞争有融合的关系。也因此,我个人认为,把barrister译为大律师是错误的理解,直接译为出庭律师更合适。不管是出庭律师抑或事务律师,自史至今,英国的律师都是一个比较优越的职业,他们精通法律,收入丰厚,处处显得要高人一筹。这一方面是因为英国的法律纷繁复杂,没有律师的帮助,作为门外汉要想自己分析法律问题和进行法律诉讼那是几乎不可能的事;另一方面,由于英国历史的传统,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始终较高,加之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律师所起的重要作用,使英国律师一直被人们包括律师自己视为非常优越的职业,英国的律师常常以他们从事的职业为自豪。正因如此,英国律师职业也大多被家庭优越者所亲睐,在英国能挤入律师行业者往往也是那些具有优越家庭环境能享受良好教育的子弟们。这一点现在正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批评,律师的管理部门也在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使更多贫民之后能进入律师业,律师协会甚至要求律师事务所在招收新律师时必须给出身寒门者和外来民族者一定比例的名额。我就曾亲耳听见一位比较有公心的母亲给她的在律师事务所负责招新事宜的成功的律师儿子说,“你们应该尽量把大门向那些家境贫寒的学生敞开,不要把目光只限在你们自己的圈子里”。

 

视野与事业。在英国学习期间,根据项目的安排,我分别在事务律师事务所和出庭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三个月,亲身实践,颇多体会。其中,印象最为深刻者是英国同行们对事业的视野,常言道,“大视野方能成大事业”,这方面,英国同行堪为模范。凡我所接触的英国律师其心中永远都装着市场,而当他们在考虑市场时,绝不会只限于伦敦一地,英国一邦,他们目光所及自英国至欧洲、美洲、亚洲等,世界的每一个部分,他们都关注研究,看是否能成为他们新的业务之源。他们从来不忽略对新兴市场和潜在市场的跟踪。举亚洲来讲,“中国”、“印度”便是他们的热门词。他们时时关注这些国家的经济等各方面情况,跟踪法律规定的变化。我在“Bird & Bird”律师事务所实习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一个特别的法律问题对某省高级法院作了一个答复,该所即有律师立即将此答复翻译成英文并专门撰写一文进行解读,发表在律所的刊物上,供律师和客户参考。当这位律师请我帮忙审阅其文章时,我不得不佩服他们工作之细之扎实之迅速。他们的视野是世界性的,因而,他们才得以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吸引着全球各地的客户。伦敦也因此而成为世界争议纠纷解决中心之一,每年无以计数的纠纷者在这里进行仲裁、诉讼和其他调解活动。我即亲见了数起由英国律师代理的中国的企业的涉外仲裁和诉讼,也有幸得以从中学习到不少中国企业进行涉外仲裁和诉讼的经验。另外,在做市场时,英国同行并不急功近利,而是着眼于长远的规划,注重声誉的积累和传播。

 

分工合作与客户的生意。没有单个律师的大客户,在服务客户时坚持分工合作与资源共享。当我采访“Bird & Bird”律师事务所的CEO时,他举航空业的业务为例谈到,他们由来自全球19个分所的律师组成了一个服务组,服务组里的每位律师各自负责一个重点方面的工作,分工协作共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没有业务时,服务组也要常常一起研讨,共同研究航空业的行情,互通各自领域和地域的最新行业动态和法律规定的变化,以使每个律师都能站在该行业的前沿,能随时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要作一名优秀的律师,他们还十分强调,必须学习和了解客户的生意,“It’s no longer good enough for a lawyer to know the law, he has to also have the real background of understanding the clients’ business.” 这是他们常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

 

一句名言。在英国律师中有句名言说,“The art of legal drafting is not to draft something that someone reading it with a benevolent eye can understand it, but to draft it so that someone reading it with a malevolent eye cannot misunderstand it.”当第一次听到这句话时,我便深深的将之铭记于心了。这句名言可以说明为什么我们看到的国际经济合同都写得那么复杂和冗长,同时这句名言也为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树立了一条基本的标准。其意思是:“撰写法律文书的艺术,不是要做到使一个怀着善良之心的人能读懂,而是要做到即使是一个心怀恶意的人也无法歪曲。”这一标准不仅是对初学律师者的基本要求,即使对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们也是永远不能忽视的准则。

 

资深的法官。英国没有年轻的法官,法官都是从资深的出庭律师中选拔,阅历深厚,经验丰富,且经济基础良好。法官都非常珍惜自己的工作,视其为一种荣誉,徇私枉法少有发生,若有谁糊涂和大胆到去犯这样的错误,即成为整个职业圈中的丑闻,犯案者终生耻辱,被同行们所鄙视。由于有这样的司法环境,英国律师的工作也相对的单纯,律师需要的努力就是认认真真做好业务。由于法官通过判例能够创法,法官在判案时反而非常谨慎,书写的判决都会给出详细的分析和事实及法律依据,当由多名法官共同审理一件案子时,不管是对判决结果赞成还是反对,在判决书中每位法官都要给出自己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因此阅读英国法官的判决成为非常愉快的事情。

 

诉讼成本。英国的法律复杂,英国人的法律意识强,打官司的人也很多。但英国非常重视对诉讼成本的计算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当事人,都对诉讼成本非常在意。作为当事人,由于英国实行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的制度,因此,在提起诉讼及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都会仔细考虑是否有必要采取更多的行动和增加更多的诉讼时间,特别是在有和解的可能时,双方都会对对方提出的和解条件进行非常慎重的考虑,因为一旦拒绝,如果最后法官的裁决结果比对方在和解时提出的条件还差,那么你就得承担对方因你不同意和解而增加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作为律师,也必须慎重对待工作时间问题,英国律师对诉讼案件主要采取按工作小时收费制,虽然,工作时间越长收费越多,但在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时,对胜诉方律师费的数额是否合理要由法官审核决定,因此,若不必要的延长工作时间,多出的律师费即有被法官裁减的危险,退一步,即使你的当事人有义务支付按约定产生的律师费,但由于有法官对合理数额的认定,你自己的当事人也会认为你收费畸高甚至拒绝支付比法官认定更高的部分的律师费。作为法官,更要时时把握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对每一分钟的工作都要注意是否必要。我曾受一位英国法官朋友的邀请坐在他旁边的法官席上观摩他审理一起刑事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庭审持续了三天,有一天,由于一方律师没有提前做好功课,在庭上现翻法条,为此浪费了不少时间,我当时便听到法官多次提醒说,那个审判庭审理该案每分钟的成本是多少英镑,数目不小,要求双方抓紧时间。庭审后我们交谈时,法官还告诉我他对那位律师印象很差。

 

口头辩论与法庭布局。我在出庭律师事务所实习时有机会参加了大量的庭审,亲眼观察了英国法院审判的过程,亲耳聆听了庭上的辩护和庭下的讨论。英国法庭的庭审都给予诉讼各方充分的法庭口头陈述和辩论的权利,一个案件庭审连续开庭几天是常有的事,我实习所在的出庭律师事务所的一位资深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的庭审,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陈述和辩论就整整进行了五天,每天足足五个小时,原告代理律师说了两天,被告代理律师说了三天。除了给予诉讼参与人充分陈述权利外,英国还非常注重法官和律师在庭上的直接交流,庭上的陈述和辩论基本是法官和律师交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同看法的最主要方式,即使律师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庭审时仍需要律师口头对其意见进行阐述。以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英国诉讼庭审的价值倾向,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同时,法官与律师的交流被限制在开庭时,纯化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在审判庭的布局上,中国和英国有一个明显的差别,中国的审判庭布局,原被告双方呈相对而坐,对抗的意味非常明显。英国审判庭的布局,法官席和书记员席与中国审判庭基本一样,但当事人各方(包括各自的律师)并不相对而坐,而是均面向法官并排而坐,呈与法官直接交流的态势。这两种不同布局,中式布局从表面上似乎更直接反映诉讼中各参与方(包括法官)之间的关系。由于纠纷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是利益冲突和矛盾的各方,所以彼此相对而坐,直接交锋,相互辩驳。而法官与纠纷并无牵连,故与当事人均不直接座位相对,处于相对超脱的位置,自然天成。然而在诉讼中,凡有经验的律师都知道,祈望对立的当事人双方互相说服对方或者让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观点,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诉讼中最终要由法官作出裁判。所以为了胜诉,作为律师的首要任务是与法官交流,向法官说理,依据法律和事实争取法官的认同才是根本。而作为法官,除了自己分析案件外,通过庭审主要也是听取当事各方的意见,然后再综合自己的意见,独立的对案件作出裁判。因而,庭审时法官也并不要看各方互相对抗。如果,当事人能通过相对的辩论能互相说服,那定不会蚀财费力闹到法院来请求法官裁断,因此既然已经到了法院,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是很难自己调和的了。如此分析,英式布局反而更符合诉讼中各参与方(包括法官)之间关系的本质。各方当事人参加庭审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向法官阐述各自的观点,争取法官的支持。而法官也是在自身知识经验的基础上,倚助各方律师的分析和辩论,力争对案件争议问题作出最客观公正的裁断。这种格局下的庭审,当事人各方少了直接的对抗,庭审的气氛也少了紧张和对立,更难有庭审后当事人间继续争吵和冲突的情况。和谐似乎无意中成了这种布局的追求之一。

 

BBC Channel Four。我们在大学学习理论时,有一天上课,老师讲到一个时事话题,突然打开教室里的电视让我们看BBC Channel Four,即英国广播公司电视第四频道,当时正在现场直播英国议会里议员和政府官员的政策辩论,当时突然感觉英国的国家大事和普通人这么接近。而事实也是,英国议会的辩论是公开的,任何一个人包括国外游客只要经过安检都可以进入英国议会辩论大厅去观看和旁听议员和政府官员们的辩论,有时还能看到首相。而BBC Channel Four是专门对议会辩论进行实时现场直播的频道,只要议会在开会,任何人只要有兴趣即可打开该频道观看。因此,百姓得以随时了解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了解自己投票选举的议员和政府领导的政策观点。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了监督的作用,政治家都明白,其言论大家都在听着呢。另一方面,这也成为国家管理者与民众的一种交流,对老百姓是一种政治教育和政策学习。

 

Shadow Cabinet。即影子内阁,这也很有趣。按我的理解,所谓影子内阁就是有一杆子人像影子一样随时盯着当朝政府的一举一动,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给现任政府抬杠,若他们不能对现任政府的政策提出反对意见就意味着影子内阁失职。听说还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不知何故,在前一天的政策辩论时,影子内阁没有对政府的政策提出反驳意见,所以,影子内阁不得不在次日公开向民众道歉,检讨他们前一天没能对政府政策提反对意见的失职行为,以此挽回公众的信任和他们的声誉。然而在这好玩的游戏背后,体现的却是治国安邦的理性精神和科学追求。

 

一年的学习很快就结束了,当我怀着深深的思乡之情回来时,脑中一直萦绕着一个问题,以英国的规模,其人口和土地面积皆只及四川省的一半,却曾号称日不落帝国,在世界各地殖民,至今还有一些殖民地仍然不愿抛弃和它的这种关系,其何以能如此!



[1] 本文同时发表于《四川律师》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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