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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冯军: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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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冯军教授莅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主题为《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在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第七教学楼613模拟法庭举行,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山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同学共同参与,聆听学习。

讲座伊始,冯军教授通过对事前行为、事中行为的详细讲解,为事后行为的概念阐述作了铺垫。冯教授强调,本次讲座所要介绍的并非是传统理论中“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中的“事后行为”和事后行为成立新罪的行为,而是在犯罪过程中,与事中行为具有紧密联系、从而影响事中行为入罪的事后行为。随后,冯军教授通过引用储槐植教授论文的观点进一步讲解道,可将诸如盗窃他人财物后予以返还的事后弥补行为当作行为人赎罪的表现,基于法益保护的立场为行为人提供出罪的理由。这一出罪事由的考量需在认定事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时进行,而非等到事中行为成立犯罪之后再结合该事后行为予以出罪,亦即要将事后行为当作犯罪的成立要素加以考量。事后行为如何能够成为犯罪成立的要素,冯军教授通过举收受他人贿赂后积极上交的一系列事例,来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向善的转变和向合法性的回归,故而能够将该类事后行为当作影响在先实施的行为构罪的积极事由。

最后就有关犯罪的本质是否体现为行为对法益的侵害问题,冯教授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对法秩序与法规范的否定态度,既然行为人的事后行为彰显了他对法秩序的忠诚,其人身危险性已显著降低的情况下,就导致了行为人的可罚性大大降低,甚至直接不予刑事处罚。

在最后互动提问环节,冯军教授对老师及同学们所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通过这场讲座,与会师生对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热烈的掌声中,这场持续两小时的讲座圆满结束。

撰稿:张  涛

审核:陈  山

终审: 唐稷尧

【编辑: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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