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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吴越:司法裁判中的民法与商法思维的协调
时间:2026-09-28 18:36:24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查看:16

2026年9月23日上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学科带头人吴越教授受邀莅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开展了题为“司法裁判中的民法与商法思维的协调”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苏镜祥副院长主持,法学院教师及本科生、研究生到场聆听。

讲座中,吴越教授围绕民商法关系、商法思维的特殊性以及合同法思维与组织法思维的区分展开系统讲解。他指出,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民法典》作为一般法统摄民商事关系,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商事单行法则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理解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不能仅停留于规范层面的区分,更要把握二者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民法更强调公平保护、真意探求与静态安全,商法则更重视交易效率、外观主义、动态安全以及商主体的风险自担。

在对商法思维特殊性的阐释中,吴越教授重点分析了营利性、外观主义以及自治与自律并行的制度逻辑。他指出,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持续经营,法律因此赋予其更高的注意义务与审慎标准;在商事裁判中,法律通常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基于外观形成的合理信赖,表见代表、商事登记、善意取得以及股权善意受让等制度,均体现了商法注重交易秩序与动态安全的基本立场。同时,商法在尊重交易自由、扩大自治空间的同时,也通过公司决议、信息披露、账簿记载和资本维持等规则强化商主体的程序义务与自律责任。结合股权代持等问题,吴越教授进一步指出,商事裁判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分析思路,在公司内部关系中重视真实意思,在涉及交易安全和债权人保护的外部关系中更强调外观效力。

互动交流环节,在场师生围绕股权登记效力、商事违约金调整、代持债权人权利保护等实务难点踊跃提问,吴越教授逐一细致解答,现场研讨氛围浓厚。

整场讲座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案例丰富生动,厘清了民商法适用中的常见误区,为同学们的专业学习、学术选题以及今后的法律实务工作提供了重要启迪。

撰 稿:李雯婷

初 审:侯 璐

复 审:苏镜祥

终 审:余 华

编辑: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