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霜梅?xml:namespace>
被告一: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 四川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2891.5元。
二、请求判令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在旅游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8日,原告参加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组织的九寨沟—黄龙四日游旅行团,原告及其父亲缴纳旅游费用1400元。9月21日4时,原告乘坐旅行团的川U17110客车行至茂县时,路遇滚石停车休息,车门开启后,原告刚下车准备上厕所,就被路边预制板滑落下来将其左腿压住,导致原告严重骨折,导游杨女士将原告送至茂县医院急救,后由于伤势过重,又由茂县急转至成都军区联勤部机关医院治疗,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继发性骨质疏松,后经四川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找到二被告协商解决未果,遂来法院起诉。?xml:namespace>
编辑:杨璠